AI訓練著作權爭議與企業揭露風險整理

AI 訓練資料是否侵害著作權,不能只看模型有沒有逐字輸出原著。資料來源、下載與保存方式、訓練用途、商業性質,以及模型服務對原著市場的影響,都會進入判斷。初稿提到美國法院曾要求揭露涉入盜版書取得與決策流程的人員,但未提供案名、法院、日期或案號,無法據此補出特定案例。台灣著作權法第 65 條仍要求依個案衡量合理使用條件。

螢幕上的抽象資料視覺化
照片:Egor Komarov/Pexels

AI訓練資料的侵權判斷

生成式 AI 訓練資料是否侵權,不能只看模型最後有沒有逐字吐出書籍內容。書籍通常屬於具原創性的語文著作;企業若知道來源涉及盜版,仍大量下載、保存,再投入商業模型訓練,合理使用抗辯的風險會升高。資料取得、複製、整理與訓練使用,也可能分別形成法律問題。

台灣著作權法第 65 條要求法院衡量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質量,以及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這套標準不能直接換成美國 fair use 的結論,但可以拿來拆解風險:訓練是否有轉化性、使用數量是否必要、模型服務是否和原著市場競爭,都會改變評估結果。我去翻了這個條文和初稿引用的臺灣案例,看到的共同點是「技術開發」只能說明用途,不能單獨當成免責理由。

盜版來源與合理使用風險

未經授權取得書籍,不會自動推出訓練行為必然侵權;但非法來源會讓企業較難主張善意、必要性與合規管理。若內部紀錄顯示團隊知道資料來自盜版平台,仍以成本或速度為理由採用,後續可能被用來證明主觀知情、故意,或至少存在重大疏忽。

我整理過臺灣著作權案件,法院常把使用目的、複製比例、散布範圍與商業利益放在同一個脈絡裡看。臺灣智慧財產法院 2011 年 3 月 14 日判決(jid:IPCM,99,刑智上易,117,20110314,1)認定,將他人講義全文照抄,放入有報酬的課程,再上傳網站供瀏覽、下載,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這不是 AI 訓練案件,卻能提醒企業,教育或技術開發用途本身不會排除侵權風險。

被告引用自訴人如附表二所示著作,一字未改,作為課程講義內容,而其授課係以臨時受聘且領有報酬之方式……顯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 IPCM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17 號判決,2011 年 3 月 14 日

從風控角度看,資料來源證明、授權條件與使用目的紀錄,比事後補寫的政策更能說明企業當時如何決定。這個判決不能直接回答 AI 訓練是否合理使用,但可以作為臺灣著作權風險的參考。

決策者名單與證據開示

初稿提到美國法院要求揭露涉入盜版書取得的決策者名單,但目前沒有附上案名、法院、裁定日期或案號,因此不能把這段描述包裝成可核對的特定判決。能確定的是,這類名單通常用來找出資料來源、採用決定與停止流程權限分別落在誰手上,不等於名單上的每名員工都已被認定負責。

名單只是調查入口。後續可能被調閱的資料,包括電子郵件、採購紀錄、資料庫存取紀錄、會議文件與風險評估報告。若企業曾討論書籍來源有問題,卻沒有停止訓練,也沒有評估替代資料管道,原告可能據此主張企業早已知道風險。說真的,職稱不是判斷重點;更要看某人讀過什麼警告、作過哪些決定,以及是否有權改變資料流程。

我看下來,技術執行和使用決策需要分開檢視。工程師可能只是依既定資料管線工作,法務人員可能提出風險警告,管理層則可能決定是否承擔授權或重訓成本。責任仍要回到各人的職權、知悉內容與實際行為,不能只因姓名出現在名單上,就推定侵權。

企業AI合規的成本與責任

企業 AI 合規可以拆成三層:資料來源是否合法、訓練使用是否有授權或合理使用基礎、模型輸出是否重現受保護內容。三層風險彼此相關,卻不能因輸出沒有逐字重現,就推回前端取得與重製行為也沒有問題。

臺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2022 年 8 月 3 日判決(jid:PCDM,109,智易,22,20220803,1)曾處理公司知道員工電腦安裝的軟體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後解除安裝的情形。該案不是生成式 AI 案件,但可用來觀察內部紀錄的作用:刪除資料、解除安裝或停止使用,不一定能消除先前知情的證據。

我認為較穩健的治理方式,是把資料集來源、授權範圍、風險分級、例外核准與退出機制留下可稽核紀錄。高風險書籍資料可能帶來授權費、替代資料採購費與模型重訓成本;若未處理,後續還可能面對損害賠償、禁制令、文件開示與聲譽損失。美國訴訟對 AI 訓練合理使用的界線仍在演化,台灣實務也沒有單一答案。本⽂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AI 使用盜版書訓練模型一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嗎?

不一定,但盜版來源會提高企業風險。法院仍會檢視是否發生重製、訓練用途與商業性、使用比例及必要性、模型服務是否影響原著市場,也會看企業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資料來源有問題。

著作權合理使用可以適用於 AI 訓練嗎?

能否適用要看個案,AI 訓練屬於技術開發並不會直接成立合理使用。台灣著作權法第 65 條要求衡量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質量及市場影響;美國 fair use 分析也不能直接套用到台灣法。

法院為什麼要求揭露 AI 訓練資料的決策者名單?

名單可協助釐清資料來源、採用決定與停止流程的權限分布,並作為調查電子郵件、採購紀錄、會議文件及風險評估資料的入口。名單上的人不會因此當然負侵權責任。

企業應保留哪些 AI 訓練資料合規紀錄?

企業通常應保留資料來源、取得日期、授權條件、使用目的、資料集版本、法務審查、例外核准與退出紀錄。來源有爭議時,也應保存停止使用、替代資料評估及模型重訓的決策軌跡,供稽核與訴訟開示。

本文引用判決(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