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機上盒刑責與著作權法犯罪所得整理
非法機上盒案件的刑責,關鍵不在設備名稱,而在訊號如何取得、內容是否被固定或轉送、誰提供頻道與帳號,以及各方是否分享收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區分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18 號則說明設備所有權與沒收要件。
非法機上盒先看行為類型
非法機上盒案件不能只看外觀或產品名稱。我這次對照三筆資料: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18 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以及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易字第 19 號,法院切入的角度並不相同。訊號從哪裡來、是否被擷取或固定、怎麼轉成網路封包、誰負責向使用者提供內容,會直接改變著作權法上的評價。
單純持有設備,和透過設備擷取有線電視訊號,再轉換成網路封包供不特定人觀看,證據結構差很多。前者未必足以推導侵權行為;後者可能牽涉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若還有收費、出租、帳號管理或程式更新,營利分工與行為人知情範圍也要一起查。
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會看內容或訊號是否被固定、複製,或轉成另一種可供利用的形式。系統若主張只是即時接收後轉送,伺服器功能、暫存紀錄、頻道來源和技術流程仍得逐項對照。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18 號(jid PCDM,108,智訴,18,20200702,1)同時涉及設備功能與後續沒收。
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區分
重製與公開傳輸要分開處理。前者在意內容是否被固定或複製;後者則要確認公眾能否透過網路,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取得影音內容。提供伺服器、頻道清單、登入權限或持續更新服務的人,未必只是出售硬體。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jid TPSM,110,台上,5435,20211110,1)指出,本案犯罪行為涉及「公開播送」而非「公開傳輸」,並援引著作權法第 3 條區分兩者。我看這筆判決,真正需要核對的是訊號傳送路徑、接收者能否自行選擇時間與地點,以及是否由原播送人以外的主體再次向公眾傳達。只看到網路連線或機上盒,還不足以完成分類。
服務架構、鑑識報告與使用者端紀錄,常常才是案件裡最難補的部分。律師整理資料時,可把技術流程和法律概念分開比對,避免先被設備稱呼帶著走。
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共同以「公開播送」而非「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權。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刑事判決,2021 年 11 月 10 日
這項區分仍須放回個案證據判斷,不宜直接套用到所有 IPTV 案件。
販賣出租與共犯故意
販賣或出租機上盒,不代表行為人自然要為全部侵權結果負刑責。法院會查銷售者是否知道設備用途,是否提供頻道或帳號,是否參與程式更新、客服與收款,也會看他和上游或平台經營者之間有沒有犯意聯絡。
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易字第 19 號(jid PCDM,111,智易,19,20220719,1)列出的資料包含機上盒頻道照片、公證書、鑑識報告、序號查詢資料、蒐證報告及 IP 整理情形。我翻到這筆判決時,法院把產品功能、宣傳內容、頻道清單與數位紀錄串在一起觀察,沒有只用扣案機器數量推論分工。銷售頁面若明示可觀看特定付費頻道,又持續提供帳號、更新或客服,主觀故意的證據會變得較集中。
只負責硬體供貨時,檢方仍須說明行為人對侵權內容、平台營運與收益分配知道多少。共同正犯、幫助犯和單純交易相對人不能混寫;對話紀錄、金流、後台權限、程式更新紀錄與分潤資料,往往比公司登記或職稱更能呈現實際分工。這部分見解仍有差異,證據鏈是否接得起來,會比設備名稱本身更有份量。
犯罪所得與設備沒收
犯罪所得沒收和設備沒收,處理的不是同一個問題。前者要算出因犯罪取得的財物或利益;後者則要確認物品是否供犯罪使用或預備犯罪,以及是否屬於被告所有。設備曾經出現在犯罪流程裡,還不能跳過所有權的檢查,刑法第 38 條的要件仍須逐項確認。
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18 號記載,電腦主機、解碼器、路由器、強波器、電腦螢幕及電視機上盒,被認定用於擷取有線電視訊號、重製後轉換成網路封包,並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宣告沒收。部分數據機與機上盒是向電信或有線電視公司租用,所有權不在被告,法院因此沒有宣告沒收。這個差別很清楚:供犯罪使用是一個條件,被告所有是另一個條件。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另涉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614 萬 6,686 元及追徵。研究類似案件時,收款紀錄、訂閱人數、退款、成本支出與分潤金額應分開整理,營業額不能直接當成犯罪所得。上述判決趨勢、量刑與沒收判斷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販賣非法機上盒一定構成著作權犯罪嗎?
不一定。法院會查販售者是否知道設備用途,是否提供頻道、帳號、程式更新或客服,也會看有沒有分取收益。單純硬體交易與持續提供侵權串流服務,在故意與分工證據上可能完全不同。
IPTV案件的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怎麼區分?
公開傳輸重點在公眾能否透過網路,於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取得內容;公開播送則著重透過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聲音或影像。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依著作權法第 3 條處理兩者區分。
非法機上盒會沒收哪些物品?
主機、解碼器、路由器或機上盒若供犯罪使用,且屬被告所有,可能依刑法第 38 條沒收。向電信或有線電視業者租用的設備,所有權不在被告,法院未必宣告沒收,仍要看證據。
犯罪所得可以用營業額直接計算嗎?
不能直接等同。法院會檢查收款、訂閱、退款、成本、分潤與實際取得利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35 號涉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614 萬 6,686 元及追徵,仍須回到個案資料判斷。
本文引用判決(3 筆)
- 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2020-07-02 →
-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 2021-11-10 →
- 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2022-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