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賄選小物與投票行賄罪責任

送活雞、禮盒、家電或餐券,可能被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的「其他不正利益」。法院會看交付對象、時間、訊息、名冊、金流與分工,確認利益是否和不投票或投給特定候選人形成交換。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木桌上的法槌
照片:KATRIN BOLOVTSOVA/Pexels

活雞禮品是否構成賄選

活雞、禮盒、家電、現金與餐券,都可能落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討論範圍。法院通常會把交付對象、時間、說詞與後續安排放在一起看。公開發放宣傳品,若沒有連到特定投票行為,和買票仍有一段距離;交付時若提到支持某人、記得投票,或搭配選民名冊、回報方式,案件性質就可能改變。

我剛開始查這類案件時,以為只有現金才會被認定為賄賂。後來讀第99條才發現,條文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活雞的市場價格與取得成本只是其中一層。真正要釐清的,是這份利益有沒有被拿來交換選票。個案仍要回到交付脈絡與證據判斷。

第99條的對價關係判斷

第99條的檢索可以先拆成三個動作:行求、期約、交付。行求不必等到物品送出,期約也不必等到收受者完成投票;約定內容可能是不行使投票權,也可能是投給特定候選人。法院會注意交付日期是否接近投票日、收受者是否有投票權、訊息是否指向特定候選人,以及物品和資金由誰準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jid:PTDM,103,選訴,4,20150515,1,日期為 2015-05-15。判決所引第99條第1項內容如下: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 PTDM,103,選訴,4,2015-05-15

我整理這筆資料時,也把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8號(jid:KSHM,100,選上更(一),8,20120111,1,2012-01-11)與 99 年度選上訴字第33號(jid:KSHM,99,選上訴,33,20110524,1)列為後續比對樣本。這些案號適合搭配具體證據一起讀,不能只從物品名稱推回犯罪成立。

共同正犯與主觀犯意

候選人沒有親自交付物品,仍可能被討論共同正犯責任,但要證明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出資者、指示者、名冊整理者、運送者和交付者,角色不會自動相同。單純出現在活動現場,也不足以直接補上共同犯罪的證明鏈。

主觀犯意要看行為人是否知道利益用來影響投票,並且有意讓利益和選票交換。訊息若同時出現候選人、里別、選民名單、交付數量與回報方式,細節之間可能互相指向同一分工。我去翻這幾類案件時,最常遇到的閱讀難點,是多筆訊息、金流和人員分工能否彼此扣合。只知道發放一般宣傳品,卻不知道有人作出投票約定,判斷就會不太一樣。

賄選羈押的審查重點

賄選案件聲請羈押時,法院要分開處理犯罪嫌疑與程序風險。逃亡、串證或反覆實施犯罪,必須有具體事實支撐。案件牽涉多人分工、選民名冊、金流與通訊紀錄時,關係人尚未完成訊問,串證風險可能成為審查焦點。

案件受到社會關注,不能單獨推出羈押結論。羈押處理的是偵查或審判程序中的風險,最後有罪與否仍要依證據判斷。我查了 PTDM,103,選訴,4,20150515,1 以及高雄地方法院 2012 年、2011 年的兩筆選舉案件資料後,才比較清楚這兩個階段不能混在一起讀。量刑還會看行賄規模、對象人數、金額或物品價值、分工角色與犯後態度,不能只從送了什麼推算刑度。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送活雞給選民一定算買票嗎?

不一定。活雞可能屬第99條所稱的其他不正利益,但仍須證明收受者有投票權,且交付和不投票或投給特定候選人之間存在交換約定。

賄選一定要收到現金才成立嗎?

不需要。現金、活雞、禮品、餐券或其他可交換利益,都可能納入判斷。法院會看交付時間、對象、訊息與投票約定,物品名稱本身不會決定罪責。

候選人沒有親自送禮也會成立共同正犯嗎?

可能,但要證明候選人和其他人有共同犯意,並參與出資、指示、分配、名冊管理或交付。單純在場、受僱,或不知道投票約定,不能直接等同共同正犯。

賄選案件為什麼可能遭羈押?

羈押會看犯罪嫌疑,以及逃亡、串證或反覆犯罪風險。多人分工、選民名冊、金流與通訊紀錄,可能引發串證審查,但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要件。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