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民事求償趨勢:從釋字791號回看實務判決
釋字791號於2020年5月29日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後,配偶提刑事告訴這條路斷了,但民法184條第1項、195條第3項基於「配偶身分法益」的民事求償路徑並沒有跟著消失。我整理除罪前的地院判決樣本,精神慰撫金判賠落點大概20–40萬(高雄地院92訴3527判40萬、雲林地院97六簡71判20萬),原告請求則常拉高到60–220萬。除罪後真正變的是舉證:沒有刑事查獲當跳板,蒐證回到原告自己身上。
通姦除罪後民事求償還能不能走
民事求償路徑沒有跟著刑事一起消失。
釋字791號解釋於2020年5月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即日失效,之後配偶對出軌一方或第三人提刑事告訴這條路就斷了。但民法184條第1項、195條第3項的請求權基礎不是「通姦罪」,而是「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這是獨立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跟刑法239條各走各的。
我剛開始查的時候,以為除罪等於配偶完全沒救濟,後來才搞懂:刑事告訴權沒了,民事求償還在,只是舉證方式要整個重新設計。
徵信社在新聞裡說「客戶減少、著重民事賠償」,這個轉向邏輯上通。過去大量案件是靠捉姦在床先拿到刑事有罪判決,再順勢提附帶民事;除罪後這條捷徑走不通,只剩純民事訴訟。
法源在這裡:
民法184條第1項當作總則侵權,195條第3項當作精神慰撫金請求依據,實務上兩條併列主張是標準做法。
從除罪前判決看精神慰撫金落點
我去翻了三筆除罪前的地院判決樣本,判賠金額落在20–40萬之間,原告請求則普遍拉高到60–220萬 — 法院打三折到兩折是常態。
這個落點在除罪後應該還是主要參考基準,因為民事構成要件沒動,法院酌定的考量因素也沒變。
| 判決字號 | 原告請求 | 法院准許 | 判決日 |
|---|---|---|---|
| 高雄地院 92 訴 3527 | 220 萬 | 40 萬 | 2004-03-30 |
| 雲林地院 97 六簡 71 | 約 50 萬 | 20 萬 | 2008-05-06 |
| 高雄地院 93 訴 820 | 60 萬 | 20 萬 | 2004-06-23 |
三筆都是民法184條第1項搭配195條第1項、第3項的組合請求。高雄地院92訴3527原告主張:
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年底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止,連續多次⋯⋯與伊配偶發生通姦,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3527 號民事判決
看下來,法院酌定金額時會參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通姦持續期間、婚姻是否已破裂、原告精神受損程度。原告把數字開很大是普遍現象,但法院很少全額准許。
舉證責任是除罪後最棘手的部分
民事上由原告(受害配偶)負舉證責任,要證明「通姦事實 + 情節重大」兩件事。
除罪後沒有刑事偵查、警方查獲、地檢署起訴書可以當現成證據,舉證整個回到原告身上。這也是徵信社業務轉向民事的實質原因。
除罪前的判決常有一個很方便的模式:先提刑事告訴,靠警方現場查獲取得刑事有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民事上直接援用。雲林地院97六簡71就是這種類型:
原告於民國95年3月18日9時30分許,會同警員查獲被告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原告乃提出刑事告訴,被告並經鈞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六簡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除罪後這條捷徑沒了。
原告得自己蒐集足以令法院形成心證的證據 — GPS 定位、住宿記錄、監視畫面、通聯紀錄、對話截圖之類。但這些蒐證方式一路撞到通訊保障監察法、個資法、刑法妨害秘密罪的邊界,蒐得太過頭反而會反噬。老實講這部分我也還在慢慢搞懂,判決見解還沒穩定下來,目前傾向要求蒐證手段合法且比例原則過關。
徵信社角色從刑事蒐證轉向民事
徵信社業者受訪表示除罪後客戶減少、業務轉向民事賠償,這個轉向從判決結構看是合理的。
過去徵信社的核心賣點是「協助配偶提刑事告訴、迫使第三人為了免刑事責任而快速民事和解」— 有刑事那把刀在,和解金談判很有籌碼。除罪後刑事這隻手沒了,只剩民事這隻手,訴訟成本、蒐證成本疊在一起,客戶當然會少。
這個生態應該還會繼續調整。查了一下目前的討論,可能的方向:
- 徵信社收費模式往「按民事判賠比例分成」靠攏,過去比較單純按天計費或蒐證成功計費
- 蒐證合法性審查會被拉高,因為證據被排除的成本比以前高得多
- 部分案件會與離婚訴訟合併請求(民法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民法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把資源集中打一場而不是分兩個戰場
除罪後配偶不是沒有救濟,只是救濟成本變高、單價變低、複雜度提高。這個議題還在演化,除罪後的地院民事判決樣本會慢慢累積出新的落點,值得持續追蹤。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通姦除罪後配偶還能對第三人求償嗎?
可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的請求權基礎並未受釋字791號影響。受害配偶仍可主張第三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精神慰撫金。除罪前地院判賠落點約20–40萬,除罪後民事構成要件沒動,這個落點應該還是有參考價值。
通姦民事求償對象只能是第三人嗎?出軌配偶要不要一起賠?
兩者都可以列為被告,實務上常主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只對第三人起訴。翻判決樣本會看到,多數原告會同時對出軌配偶請求離婚並附帶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對第三人另以侵權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兩條路併行處理。
精神慰撫金金額怎麼算?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通姦持續期間、婚姻是否已破裂、原告精神受損程度等因素。原告請求金額通常會被大幅折讓,20萬到40萬是除罪前地院常見的落點區間;原告開到200萬以上、法院打到兩折的情況並不少見。
除罪後徵信社取得的證據還能用嗎?
要看蒐證方式。徵信社透過公開場所拍攝、住宿記錄、車輛外部 GPS 等有機會被法院採納。但若涉及非法侵入住居、竊聽通訊、駭入通訊軟體或裝設室內針孔,證據可能被排除,蒐證者本人還可能負刑事責任(刑法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監察法)。這部分見解還在演化。
通姦民事求償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實務上「知悉」時點怎麼認定是常見爭點,尤其在配偶長期隱瞞、事後才發現的案型,2年起算點怎麼抓經常成為攻防焦點。
本文引用判決(3 筆)
-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2004-03-30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2008-05-06 →
-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2004-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