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不設期限合憲後 實務攻防整理

憲法法庭認定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不設最長期限合憲,核心理由是它屬保安處分而非刑罰,以「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作終止依據,並有每年鑑定的程序保障。我整理近十年地院、高院的聲請停止裁定,翻了十幾筆下來,核准的不到三筆,關鍵幾乎都卡在鑑定評估小組報告。但 KSHM 106 聲 406、TPHM 102 聲療 3 等案顯示檢方聲請也可能被駁,法院不是橡皮圖章。

強制治療不設最長期限為什麼合憲

我剛開始查這個議題時,以為「沒有最長期限」就等於「終身拘束」。後來翻立法沿革才搞懂沒這麼簡單。

刑法第 91 條之 1 在 94 年 2 月修正前,原本寫的是「最長不得逾 3 年」;95 年 7 月生效的修正版改成「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等於把時間軸從固定刑度換成功能性標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處理的則是舊法時期裁定的案件如何銜接新法。

關鍵句在最後一段的「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沒有期限,但有審查節點。憲法法庭認為這個程序設計撐住了比例原則。

強制治療是保安處分 不是刑罰

把強制治療歸類為保安處分而不是刑罰,這個分類在憲法審查裡是核心。

刑罰的正當性建立在「對過去行為的非難」,受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理嚴格拘束;保安處分則是針對「未來再犯危險性」的預防性處分,理論上以「危險性消滅」為界。如果強制治療被定性為刑罰,那 94 年修法把最長 3 年改成無上限,幾乎不可能通過比例原則審查。

我去翻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聲療字第 3 號裁定時,注意到一段論述把強制治療放在保安處分框架下處理:

強制治療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法之規定不同者,仍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聲療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這段話有兩層訊息。法院一方面承認強制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程度上接近自由刑;另一方面仍歸類為保安處分,所以受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拘束。這也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06 號駁回檢方聲請的論理基礎之一。

老實講這個雙重定位有點微妙。承認接近自由刑,所以新舊法銜接要從輕;但不是刑罰,所以無期限合憲。學說上有人覺得是矛盾,實務上目前就是這樣處理。

再犯危險性評估 法院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背書

法院在裁定強制治療、或審查聲請停止時,不是單純複印鑑定評估小組的結論。裁定書多半會具體交代「執行過程之輔導或矯正治療、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是否充分。

但實際上推翻鑑定結論的案例不多。攻防重點還是落在鑑定程序與報告品質。

我整理證據時看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2 號是 2024 年的典型核准例:

茲據新北市政府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於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小組報告決議,認有再犯之危險,請求施以強制治療,經核屬實,審酌受處分人執行過程之輔導或矯正治療、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及應否施以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應施以強制治療。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從文字看,法院的審查項目其實是條列的:執行期間的輔導表現、自我控制成效、鑑定評估結論,三項分開列。理論上律師如果能在其中一項打出疑點(例如鑑定程序有瑕疵、自我控制評估缺乏量化依據),就有機會。實際上多半被一句「核屬實」帶過。

反過來看高雄分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06 號,法院駁回檢方聲請強制治療繼續執行,主要論理是新舊法銜接下的有利原則。這類「程序面」的駁回,比「實質面」推翻鑑定結論的駁回常見得多。我整理下來覺得,合憲決定之後,程序面攻防可能還是最有空間的入口。

合憲決定後辯護律師的著力點往哪移

既然憲法法庭已經確認「不設最長期限」合憲,正面攻擊制度本身的路基本走不通。辯護重心會往幾個方向轉。

最容易想到的入口是鑑定階段的程序權。鑑定評估小組的組成、評估工具是否經驗證、訪談程序有沒有瑕疵,這些是少數可能撼動結論的點。但目前法院對鑑定報告的尊重程度真的很高,這條路不容易走。

再來是年度鑑定的審查實質化。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每年應重新鑑定,但「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這個門檻到底要量化到什麼程度,法條沒寫、實務也沒長出統一標準。我翻了幾筆 2020 年後的聲請停止裁定,法院引用鑑定小組「尚未顯著降低」的結論時,幾乎沒看到獨立的量化審查;有些裁定甚至連鑑定報告的評估工具名稱都沒出現在裁定書裡。

還有一條比較務實的路。受處分人在治療期間的具體進展,包括完成治療階段、無違規紀錄、社會復歸計畫,能不能被有效寫進年度鑑定報告,實際上比訴訟攻防更關鍵。這比較像律師與心理師、社工的協作工作。

說真的合憲決定之後,這個議題的訴訟空間更窄了。憲法路走死了,剩下的就是一筆一筆鑑定報告的細節戰。

我認為短期內比較有產出的研究方向,是把近五年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被准許的少數案例集中整理,看准許者的共同特徵是什麼。這比抽象批評制度更接近律師會用得到的東西。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最長可以做多久?

94 年修法後沒有最長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終止標準,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一次。憲法法庭認為此設計合憲,理由是性質屬保安處分、有年度鑑定的程序保障。94 年 2 月以前的舊法設有 3 年上限,新舊法銜接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這也是 KSHM 106 聲 406 駁回檢方聲請的主要論理。

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要準備什麼資料?

核心是推翻或補強鑑定評估小組「再犯危險仍未顯著降低」的結論。實務上會準備治療期間的輔導紀錄、無違規證明、心理治療師的進展評估,加上社會復歸支持系統(家庭、就業)的具體規劃。法院仍主要採信官方鑑定報告,個人提出的補強證據效果有限,但這是少數能撼動結論的著力點,還是要做。

強制治療的時間可以跟徒刑折抵嗎?

不能。強制治療性質上是保安處分,徒刑是刑罰,二者依現行法不相互折抵。刑法第 91 條之 1 的設計是徒刑執行完畢後,若鑑定認有再犯危險再施以強制治療,屬於另一個獨立的拘束人身自由處分。憲法法庭也以「兩者性質不同」這點論證其合憲性。

鑑定評估小組的報告律師可以爭執嗎?

可以,但勝率不高。可爭執的點包括鑑定小組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評估工具是否經驗證、訪談紀錄是否完整、結論是否有量化依據。實務上法院對鑑定報告的尊重程度高,通常以「核屬實」帶過。我整理 KSHM 106 聲 406、TPHM 102 聲療 3 駁回案,主要還是落在「新舊法適用」這類程序面,實質鑑定被推翻的案例幾乎沒看到。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