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修法與法院認定實務:從計算到扣減的風控觀察

民法第 1223 條把兄弟姊妹特留分定在應繼分三分之一。我翻過 TCDV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8 號、ILDV 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 9 號、TCHV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這幾筆,法院實際算下來的公式差不多是「(遺產 + 應歸扣生前贈與) × 應繼分 × 特留分比例 − 實際取得」。修法草案若過,兄弟姊妹這條會被刪掉,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二分之一不動。

特留分的法條骨架與計算公式

從風控角度看,特留分就是遺囑自由的法定天花板。被繼承人遺囑寫得再怎麼漂亮,法定繼承人那一塊最低保障還是動不了。

公式本身不複雜:特留分數額 = (遺產淨額 + 應歸扣之生前贈與) × 該繼承人應繼分 × 特留分比例

問題在後面。「遺產淨額」跟「歸扣範圍」這兩個變數,訴訟裡才是真正吵的點。法院不會直接買單當事人提的遺產清冊,而是回頭調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不動產登記,自己重組一份財產 base。當事人若想靠隱匿或低估壓低基礎金額,實務上幾乎都會被翻出來。

法院認定特留分不足額的兩個典型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8 號(TCDV,106,重家訴,8,20190822,1)是遺贈加指定繼承的典型樣態。被繼承人用公證遺囑把大部分不動產指定由被告甲單獨繼承、部分遺贈給被告丙,結果原告方只分到附表編號 12、13、14、17 等少數標的,連現金 27,889,717 元都被被告方占著。

被繼承人之遺贈與指定繼承,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認定方式很直接:遺囑全部處分標的加回去算總額,各繼承人應繼分 × 1/2(直系血親卑親屬比例)推出特留分數額,扣掉原告實際取得,差額就是扣減基礎。

再往前走一步是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 9 號(ILDV,107,家繼訴,9,20191226,1),處理了「生前贈與要不要進計算基礎」這個更難的題目。被繼承人 96 年作成遺囑,把系爭土地及房屋贈與未成年的受贈人丙,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法院在認定遺產範圍時,把這筆生前贈與一併納入比對基礎,再回頭算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不足額。

這就是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機制 — 被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的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原則上要算入應繼財產。

但這筆贈與算不算「特種贈與」,沒有單一答案。法院通常比對贈與時點、贈與標的性質、跟被繼承人其他財產處分的整體脈絡,逐案判。

扣減權行使後的物上效力與登記塗銷

特留分被侵害,受侵害人可以行使民法第 1225 條的扣減權。問題是行使之後,財產關係要怎麼收尾?如果遺囑繼承登記都辦完了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TCHV,112,家上,126,20240221,1)正好處理這個情境。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將數筆不動產(系爭不動產)由上訴人甲單獨繼承,上訴人也已經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

詹坤雄已將系爭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其名下所有,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及第 821 條之規定,請求詹坤雄塗銷上開移轉登記;並依民法第 1164 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這條路徑值得拆開看。扣減權合法行使後,被扣減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登記名義人對該部分的所有權登記就欠缺實體法基礎,其他繼承人可以走第 767 條中段的妨害除去請求權,搭配公同共有的第 821 條,訴請塗銷登記,然後再依第 1164 條請求分割遺產。

所以實務上會出現這種場景:遺囑執行人協助辦完繼承登記,單一繼承人也已經拿不動產去設定抵押向銀行融資,結果兩年多後其他繼承人主張扣減,登記被法院判塗銷。中間的抵押權、處分行為、稅務調整怎麼收,沒有教科書答案。受託執行遺囑、做遺產規劃的人,如果只看遺囑本身的形式有效性、沒把這條尾巴算進報酬與責任條款,後續糾紛的清理成本通常落在執行人身上。

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風控評估

草案如果通過,影響面其實沒有想像中廣 — 兄弟姊妹只有在「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父母」時才會進入法定繼承順位(第 1138 條順位第三)。所以修法真正衝擊的是兩個族群:

一、未婚無子女、父母已歿的高資產個人。

二、配偶與兄弟姊妹並存的繼承結構(配偶 1/2 維持,兄弟姊妹的 1/3 消失)。

上面討論的 TCDV 106 重家訴 8、ILDV 107 家繼訴 9、TCHV 112 家上 126,2019 到 2024 這幾年的判決,結構其實滿類似:創業者、單身高資產族群、晚婚無子女族群,目前遺囑自由都被兄弟姊妹的 1/3 卡著。修法之後,這群人可以完全自由安排給配偶、慈善信託或特定第三人。

說真的,修法之後最值得重新檢視的是遺囑信託。兄弟姊妹扣減權消失,信託受益人結構的穩定度直接拉上來,過去常見的「信託設立兩年內被兄弟姊妹主張扣減,信託財產移轉被翻案」這條風險就少一個。實務上看下來,這對家族信託長期持有結構的可預測性是真的有差。保險受益人指定依現行多數實務見解本來就在遺產範圍外,變動有限;生前贈與的第 1173 條歸扣議題還在,只是兄弟姊妹這條的歸扣訴訟壓力會消失而已。

老實講這部分還在草案階段,立法時程跟最終條文都會再變。家族辦公室或 in-house 法務目前能做的,大致就是先按現行第 1223 條算出每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缺口、把這個數字放進規劃裡;另外把遺囑、信託條款裡跟兄弟姊妹相關的章節單獨標起來,等草案三讀條文出來,只動標記過的那幾條就好,不必整套文件重做。

短期內風控評估仍要把兄弟姊妹特留分當潛在曝險,這點不會變。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特留分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基本公式是「特留分數額 = (遺產淨額 + 應歸扣之生前贈與) × 該繼承人應繼分 × 特留分比例」。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實際訴訟裡,「遺產淨額」要扣除債務與喪葬費,「應歸扣」則要判斷生前贈與是不是落在第 1173 條的特種贈與範圍,這兩塊才是真正會吵的點。

生前贈與一定會算入特留分計算基礎嗎?

不一定。民法第 1173 條只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類特種贈與,而且贈與對象必須是繼承人。其他類型的生前贈與原則上不歸扣,但若明顯是為規避特留分而為,實務上仍可能透過第 1225 條的扣減權路徑處理。宜蘭地院 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 9 號就在認定遺產範圍時,把遺囑作成前的特定贈與納入比對基礎。

特留分扣減權有沒有時效?

通說與實務多數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自繼承人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 2 年內、繼承開始時起 10 年內要行使。扣減權的法律性質還有形成權說、請求權說之爭,但時效起算點實務上相對穩定。逾期沒行使,就算遺囑確實侵害特留分,法院還是會駁回扣減主張。

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配偶的特留分會變嗎?

依目前草案內容,配偶特留分仍維持應繼分的 1/2,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也維持 1/2,只刪掉兄弟姊妹跟祖父母的 1/3。所以修法真正鬆綁的是「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父母」的繼承結構,對有子女的家庭影響有限。最終條文還會變,需要追蹤立法院審議進度。

遺囑已辦完繼承登記,還能行使扣減權嗎?

可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明確採「扣減權具物上效力」的路徑:即使登記名義人已辦完遺囑繼承登記,只要其他繼承人在時效內行使扣減權,就可以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第 821 條請求塗銷登記,再依第 1164 條請求分割遺產。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