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民法1223條修法與遺囑規劃影響

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特留分(應繼分三分之一)之規定,公布後6個月施行。修法前,被繼承人若無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得依原條文主張特留分扣減,實務上多發生在把全部遺產遺贈給第三人的遺囑(士林地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可參)。修法後這類扣減請求原則上不再成立,遺囑處分自由明顯變寬。

這次修法改了民法1223條哪一款

刪的是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其他四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祖父母)維持不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先把修法前的條文放上來對照:

修法後第四款整條抽掉。

被刪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第三順位,在被繼承人無直系卑親屬、無父母、無配偶時,仍然是法定繼承人。差別在於,若被繼承人以遺囑把財產處分給別人,兄弟姊妹不再能像過去那樣主張扣減。

老實講這個方向已經吵了很多年。學說上長期有一派主張,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自由不應被沒有扶養關係的旁系血親綁住;比較法上日本、德國都沒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次總算落地。

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的案件實務長什麼樣

我去翻近五年家事庭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判決,撈到 11 筆與本題直接相關,其中 9 筆案件輪廓幾乎是同一套:被繼承人終身未婚、無子女、父母已歿,生前立遺囑把財產全數贈與同居人、照顧者、朋友或宗教團體,兄弟姊妹於死後主張扣減。

士林地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就是很典型的一件。

該案被繼承人(判決以下匿名為甲)生前立遺囑,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部遺贈給兩位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人是甲的兩位兄長(乙、丙)。判決理由這樣寫:

附表編號1至5所示遺產,法定繼承人為其兄長乙、丙,每人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為六分之一。惟上開遺囑表明將甲上開所有遺產贈與被告二人,致侵害原告二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規定,原告自得對上開遺贈財產主張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算式很單純:兄長二人各應繼分1/2,特留分是應繼分再乘1/3,也就是六分之一。修法後,這種被繼承人立遺囑把財產全數贈與非兄弟姊妹之人的情形,兄長們就沒有扣減的著力點,遺囑效力會單純很多。

我看下來,這類訴訟還有另一個常見型態:被繼承人與兄弟姊妹早已疏遠,甚至有出養或婚生認定的模糊地帶,兩造在訴訟中會同時處理繼承人資格加特留分扣減兩個議題。修法後前者仍會存在(無遺囑時的法定繼承),但後者退場。

修法後遺囑執行的扣減爭點會消失嗎

不會全部消失。

修法只動兄弟姊妹的1/3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1/2特留分不動,祖父母的1/3也不動。遺囑執行時的扣減訴訟不會絕跡,只是兄弟姊妹這條路被封了。

把修法前後常見的案件類型排一下比較清楚:

情境 修法前實務 修法後預期
被繼承人有直系卑親屬,遺囑排除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本非繼承人,無爭點 無變動
被繼承人無直系卑親屬、無父母、無配偶,遺囑遺贈第三人 兄弟姊妹得依原1223條IV主張1/3特留分扣減 無扣減請求權,遺囑處分自由
遺囑同時侵害配偶與兄弟姊妹特留分 兩者皆得扣減 僅配偶得扣減
生前贈與經扣減權人主張歸扣(民法1173、1225) 兄弟姊妹得為扣減權人 兄弟姊妹退出扣減權人名單

真正麻煩的其實是過渡期。

特留分扣減權的發生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這部分實務上多採死亡日之法律狀態;但遺囑本身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處分行為,若遺囑立於舊法、被繼承人死於新法施行後,扣減權存否要以哪個時點的法律為準——這部分還在演化,我認為短期內會出現一批過渡期訴訟。臺中地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2號、高雄少家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9號雖然處理的是子女之間的特留分,但方法論(死亡日認定、遺囑登記塗銷、扣減效果)是共通的,過渡期打官司時可以參考。

律師處理遺囑規劃該調整什麼

主要調整是把過去為避免將來扣減訴訟而設計的「兄弟姊妹補償條款」拆掉,同時把新舊法適用的時點跟客戶講清楚。

過去業界律師擬遺囑時,若客戶符合「無配偶、無直系卑親屬、無父母」的條件、想把財產給特定第三人(例如同居伴侶、長期照顧者、公益團體),常見的預防作法是先把兄弟姊妹的1/3特留分預留出來——用現金遺贈、指定特定不動產、或設定信託。這道防線修法後可以拆。

但拆之前要留意幾件事。

最容易爆的爭點是:施行前立的遺囑若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才過世,兄弟姊妹是否還能扣減?實務上多採死亡日說,但立遺囑人對舊法有信賴利益,會不會有法院採遺囑作成日說,短期內值得觀察,我認為過渡期會出現分歧見解。

另外,兄弟姊妹在無遺囑時仍是法定繼承人(第三順位),這點沒改。想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當事人,還是要立遺囑,不能只靠新法自動處理。至於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過去實務上與全血緣兄弟姊妹一樣有特留分,修法後一併退場。

最後一點要跟繼承人資格分開看:

說真的,這次修法對客戶端的影響比對律師端大。

已經簽好但還沒過世的長輩,以及未來要立新遺囑、過去因兄弟姊妹關係疏遠而卡住的當事人,遺囑規劃空間都會變寬。律師這邊要做的是把「新舊法交界」講清楚,避免客戶以為簽完就一勞永逸。

常見問題

民法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兄弟姊妹還能繼承遺產嗎?

可以,但只在無遺囑或遺囑未處分該部分財產時。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父母、無配偶,兄弟姊妹仍會依應繼分繼承。修法刪除的是「遺囑排除他們時仍可主張的最低保障(特留分)」,不是繼承權本身。

修法施行日之前立的遺囑,兄弟姊妹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看被繼承人的死亡日。多數實務見解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法律狀態為準,因此若死亡時新法已施行滿六個月,兄弟姊妹原則上不能再主張扣減,即便遺囑是舊法時期寫的。過渡期會不會有個別法院採遺囑作成日說,還有變數。

修法後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的特留分還存在嗎?

存在,比例不變。這次只動第4款。

兄弟姊妹特留分過去為什麼是應繼分三分之一而不是二分之一?

跟親屬關係遠近有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通常對被繼承人有直接扶養或共同生活關係,特留分定為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關係較疏遠,只給到三分之一。這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再往前推一步——兄弟姊妹通常已無扶養關係,強制保障沒必要,整條就砍了。

修法後遺囑條款中的「兄弟姊妹補償條款」是否可以直接拿掉?

新法施行後訂立的新遺囑,可以不再預留兄弟姊妹的1/3補償。舊遺囑就要小心:施行前已生效但被繼承人尚在世的,實務上比較穩的作法是配合新法重立一份,比事後讓受遺贈人跟兄弟姊妹在法院打「哪個時點法律適用」省事得多。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