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擬刪除對遺囑與遺產訴訟的影響
民法第 1138 條把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第 1223 條第 4 款再給他們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法務部目前研議把這一款拿掉,理由是手足多半成年自立,扶養依賴跟配偶子女不太一樣。修法若過,遺囑把兄弟姊妹排除時,他們會失去扣減權。臺中高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TCHV,112,家上,126,20240221,1)那種「確認遺囑無效+分割遺產」的多軌訴訟,會少掉手足相爭的一塊。
現行特留分制度與修法方向
民法第 1138 條把法定繼承人排成四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 1223 條再對應給每個順位一個特留分比例。
我剛開始查這制度時,以為特留分就是一條「最低保障線」,一視同仁給所有法定繼承人。
後來翻立法理由才搞懂,不是這樣。
邏輯其實偏向「扶養依賴」 — 配偶、未成年子女、年長父母被認為對被繼承人的經濟依賴比較強,給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跟祖父母多半已經自立,所以只給三分之一。法務部這次想做的,是直接把兄弟姊妹這一款拿掉。背後的考量是:手足之間扶養關係薄弱,特別是無配偶無子女的被繼承人,常常希望把遺產留給朋友、看護或公益團體,但會被斷聯多年的手足跳出來主張扣減,跟遺囑自由的精神有點衝突。
實務上兄弟姊妹特留分如何被主張
整理判決時發現一件事:兄弟姊妹「自己」作為實質繼承人跳出來主張特留分的案件,其實沒有想像中多。
要走到這一步,前提是被繼承人沒有直系卑親屬、父母都過世、配偶又不在 — 兄弟姊妹這時才會晉升為第三順位的實際繼承人。遺囑若把財產全留給外人,他們才有立場打扣減訴訟。多數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配偶或子女還在,兄弟姊妹根本進不到繼承順位,跟特留分無關。
不過繼承訴訟有個有趣的迂迴:拋棄繼承會把順位往後推。
臺北士林地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50 號(SLDV,112,家繼訴,50,20240320,1)就出現過這種樣態:
被繼承人甲於 108 年 5 月 30 日死亡,繼承人即配偶乙、丙、戊、己(被告之父)及庚均於同年 6 月 20 日拋棄繼承,故繼承人僅有辛(後喪失繼承權,原告為代位繼承人)。
配偶與父母輩集體拋棄,最後由代位繼承人接手處理遺贈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這種「集體拋棄+代位」滿常見的,背後通常是節稅或避債考量。修法後,如果兄弟姊妹這層被拿掉,這類複雜訴訟的攻防會單純一點。
刪除後對遺囑與分割訴訟的影響
如果第 1223 條第 4 款真的被刪掉,最直接的效果就是「以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基礎」的扣減訴訟會少一塊。
但有件事我之前搞混過,做完功課才搞懂 — 法條裡的「兄弟姊妹」指的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不是「同一輩子女彼此之間互為兄弟姊妹」。這兩個概念在實務上很容易被混在一起講。
舉個對照:臺中高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26 號(TCHV,112,家上,126,20240221,1)這件「確認遺囑無效+塗銷登記+分割遺產」三合一訴訟。
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 109 年 1 月 6 日死亡⋯⋯戊生前以代筆遺囑將〔系爭〕不動產由上訴人甲單獨繼承,已侵害伊與乙、丙之特留分,伊自得行使扣減權。
這案爭執雙方甲、乙、丙都是被繼承人戊的子女 — 對戊來說是直系卑親屬,特留分走第 1223 條第 1 款的二分之一,跟第 4 款沒有關係。
所以這類案件不會因為這次修法而減少。
會減少的是另一種: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有配偶,遺囑把財產全留給朋友或慈善機構,結果失聯多年的手足跳出來主張扣減。新法施行後,這條訴訟路會被關起來。
過渡期間已成立遺囑的因應方向
法務部草案目前還在預告階段。我看下來,過渡條款怎麼設計會是後續觀察重點,因為繼承法的關鍵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狀態」,不是立遺囑時。
可能的設計方向:
- 完全不溯及:以死亡日為界,新法施行後死亡者適用新規定
- 過渡條款:施行前死亡且訴訟未確定者保留舊法
- 比例下調而非全刪:機率較低,但理論上不能排除
老實講這部分還沒有定論,要等草案進度才能確定。
對於已經立好遺囑、希望「手足完全不分」的被繼承人,實務上看到的策略通常不是單押修法會過,而是用幾個工具去繞開特留分扣減的射程:
- 指定保險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列入遺產,特留分扣減原則上不及;最高法院實務也是這個方向。
- 生前贈與:民法第 1148-1 條規定,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對繼承人的贈與要視為遺產,所以時間拉得越早、規劃越早做,被歸算的風險越低。
- 信託:信託財產登記後屬受託人名義,扣減訴訟的攻擊面比直接遺贈窄。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方向是把修法當成「會發生但不確定何時發生」的變數,遺囑文件本身還是先假設舊法適用來起草,至少不會因為修法時程跳票而被動。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兄弟姊妹特留分目前是多少?
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比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的二分之一低一階(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法務部研議的方向是直接把這一款刪掉。
修法通過後立的遺囑可以完全不留遺產給兄弟姊妹嗎?
如果修法通過、被繼承人死亡時點又落在新法施行後,原則上可以。但有個前提要先釐清:兄弟姊妹只有在被繼承人「無直系卑親屬、無父母、無配偶」時才會變成實質繼承人,多數情況下根本進不到繼承順位。所以修法真正影響到的,是「無配偶無子女」這群被繼承人 — 對其他人來說,這條修法等於沒感覺。
我之前寫的遺囑要不要因為這次修法重新立?
看內容。沒有涉及排除兄弟姊妹的,多半不用重立;明確把手足排除的,舊法下對方仍可主張三分之一特留分扣減,要等修法施行才會改變。比較穩的做法是先用保險受益人指定(保險法第 112 條不計入遺產)或信託把核心資產隔開,不要押在修法時程上。
兄弟姊妹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不能。特留分是繼承人地位的延伸,拋棄繼承後地位沒了,特留分跟著沒了。臺北士林地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50 號(SLDV,112,家繼訴,50,20240320,1)就出現過「先順位繼承人集體拋棄、由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安排,後續引發遺贈與剩餘財產分配爭議。
直系卑親屬之間的特留分會被這次修法影響嗎?
不會。修法針對的是第 4 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不是子女彼此互稱的兄弟姊妹。子女對被繼承人而言是直系卑親屬,走第 1 款二分之一,不在這次射程內。
本文引用判決(2 筆)
- 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2024-02-21 →
- 返還特留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202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