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捕開槍致死國賠趨勢:警械使用界線與過失相抵分析

警察追捕車輛開槍致乘客死傷的國賠案件,法院審理核心在於《警械使用條例》的必要性要件與《民法》過失相抵比例。整理判決可以看到,若駕駛直接衝撞員警生命,開槍原則合法;但若僅是單純拒檢逃逸、沒有即時生命危害,擊中車內乘客多被認定用槍過當,成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國賠責任。乘客若明知駕駛酒駕仍搭乘,地院過失相抵常見落在 20% 至 40%。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346 號判決即採此見解。

簽署契約的特寫
照片:Pixabay/Pexels

警察追捕開槍致無辜乘客死傷,國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警察追捕車輛開槍擊中乘客,國賠到底會不會成?

核心關鍵其實在於警員用槍時「有沒有即時生命危險」。如果駕駛只是單純拒檢逃逸、沒拿武器也沒開車衝撞員警,警察朝車輛開槍打中車內乘客,法院幾乎一律認定開槍過當,警察局必須負《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賠償責任。

實務上滿常見的情況是:駕駛酒駕心虛加速開走,警察在後面追捕圍捕。

我整理過幾筆這類國賠判決,法院審查「急迫需要」標準其實拉得非常高。即使駕駛危險駕駛拒捕,只要沒有直接把車撞向員警,員警朝移動中的車體連開數槍、子彈貫穿車門打中後座乘客,法官多半認定用槍時機缺乏急迫性,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被告機關往往辯稱警察開槍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或攔阻現行犯。但法院講得很直接:維護治安不能無視附帶損害,乘客並未操縱車輛,警察過失誤傷無辜,依法就得賠。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法院如何審查開槍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法院審查警察開槍合理性,關鍵只看一件事:當下有沒有非開槍不可的替代手段。

說真的,對著高速移動的車輛射擊,精準度極低。彈頭打到車殼偏彈、或是穿透板金擊中乘客,在訴訟中幾乎都會被認定過失過當。法官在抓開槍時間點時,往往會把密錄器錄影跟彈道重建拿出來一秒一秒比對。

路檢勤務如果用槍不當打傷民眾,責任非常明確。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346 號民事判決直接說明:

被告雖辯稱不知情,惟依其路檢勤務時用槍不當之過失行為,射中騎樓下甲之身體造成重傷...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346 號民事判決

另外要注意,提起國賠訴訟前一定要先走書面協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就有紀錄先行程序的審查流程:

原告於 98 年 5 月 27 日以書面向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被告於 98 年 7 月 1 日函覆拒絕賠償...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後提起訴訟,程序上自屬合法。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我去整理不同圍捕情境的判決樣本,責任落點其實劃分得蠻清晰:

追捕圍捕情節 警員用槍手段 法院對警械使用之認定 國賠成立與否及責任歸屬
車輛單純拒檢逃逸 朝移動車胎或車尾開槍擊中乘客 違反比例原則,防範手段過當 成立國賠,警察局負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駕車故意衝撞員警 避險防衛射擊車輪或引擎室 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緊急避險 不成立國賠,屬於合法警械使用
路檢圍捕誤傷旁觀民眾 射擊目標偏離擊中騎樓民眾 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有職務過失 成立國賠,最高法院 95 台上 1346 號可參

從數據與判決理由看下來,承審法官對「對車開槍」態度非常保守。除非駕駛已經發動車輛直直撞向員警,否則只要車輛正在遠離,開槍射擊幾乎很難過關。

明知駕駛酒駕仍搭乘,國賠訴訟中乘客過失相抵比例如何計算?

警察開槍打傷乘客雖然有過失,但如果乘客明知駕駛酒駕還坐上車,賠償金額一定會打折。

法院算賠償金時,一樣會看《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

我去翻了幾筆地院判決的過失比例,發現法官會仔細打聽乘客下車前的互動:明不知道駕駛喝酒?有沒有勸他別開車?

老實講,如果同車乘客跟駕駛一起喝酒,喝完還直接坐進副駕駛座或後座,法院基本上都會認定乘客「自願承擔危險」。雖然警察過失開槍是直接肇因,但乘客搭乘酒駕車輛加速了危險發生,屬於損害擴大的共同原因。

整理地院樣本下來,這類乘客被判過失相抵的比例,最常落在 20% 到 40% 之間。也就是說,即便國賠總金額算出來是 500 萬,扣完過失相抵後,最終拿到的可能只剩 300 到 400 萬。

國家賠償訴訟先行程序與舉證責任,實務上有哪些觀察?

打警察開槍的國賠官司,程序跟舉證沒那麼簡單。

第一關是強制先行程序。原告一定要先向警察局提出書面請求協議,要是警察局拒絕、或者拖了 30 天不協議,才能向法院起訴。沒走完這個步驟直接遞狀,起訴程序會直接出問題。

到了舉證階段,關鍵不是證明「有沒有被打中」,而是證明「警察開槍沒有必要性」。

現在法官最看的核心證據,就是警用密錄器、車載行車紀錄器跟彈道比對。彈孔從哪裡打進去、子彈穿透角度如何、開槍瞬間車子距離警察幾公尺,這些數據直接決定了急迫性是否存在。

另外,刑事跟民事國賠往往併行發展。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這類過失致死或業務過失案件,檢察官或刑事庭對警員的過失認定,實務上會深深影響民事國賠法官的心證。民事庭法官雖然不受刑事拘束,但刑事扣案的彈道報告跟密錄器譯本,往往是國賠勝負的真正關鍵。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警察追捕開槍擊中車內乘客,警察局一定負國賠責任嗎?

不一定。如果駕駛當時直接打檔衝撞員警生命安全,警察開槍屬於緊急避險,警察局不用負國賠責任。但如果駕駛只是單純減速逃逸或拒檢、沒有立即生命威脅,警察朝車輛開槍打中乘客,法院多半認定用槍過當,警察局就必須負國賠賠償責任。

乘客明知駕駛酒駕仍搭車,國賠賠償金會被打折嗎?

會。法院會套用《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實務認為乘客明知駕駛喝酒還選擇搭乘,屬於自願承擔危險且對損害擴大有責任。整理地院判決可以看到,賠償金常見會被扣減 20% 至 40%。

請求警察開槍國賠,一定要先經過機關協議嗎?

是的。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起訴前必須先向警察局提出書面協議。要是警察局回函拒絕、或是提出後 30 天內不開始協議、或 60 天內協議不成立,原告才可以向地院提起國賠訴訟。

國賠訴訟中,如何舉證警察開槍過當?

主要看現場警用密錄器、車載行車紀錄器、彈道比對與勤務指揮中心通聯紀錄。法院會透過這些物證還原開槍那一秒,員警眼前是否有即時生命危險,以及當時有沒有其他替代攔截手段。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