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物流地下匯兌案:銀行法第125條認定與沒收趨勢

假借物流包裹代收貨款包裝跨國匯兌,實務穩定認定構成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125 條。經手總交易金額累計滿新台幣 1 億元,法定刑直接由 7 年起跳。至於沒收範圍,法院會審酌被告是否實質坐享犯罪所得;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661 號判決,對未坐享利益的提領車手即適用刑法過苛條款免予沒收。

空無一人的法庭座席
照片:SHOX ART/Pexels

假物流單據如何被認定為非法辦理匯兌?

假借物流包裹貨到付款或代收貨款包裝跨國資金對沖,這種作法在訴訟上完全站不住腳。

法院看的是資金有沒有在國內外完成移轉與交割。認定重點從來不在於開出的單據寫著「物流費」還是「貨款」,而是實質上是否運作著異地資金清算機制。

我去翻了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劃分標準蠻直接:不論外在形式包裝成電子商務、跨境物流、還是虛擬貨幣買賣,只要在本地接收款項並於異地交付,或者在異地代收後於本地交付,本質是在完成異地支付或清算,就會被劃進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實務上常看到跨境電商物流業者若未切實落實交易憑證與資金比對,極易被地下匯兌集團當成清算節點。

犯罪所得逾一億元的加重刑責與金額計算基準

老實講,銀行法第 125 條的 1 億元門檻算定方式,在做風控評估時影響最深遠。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非法辦理匯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關鍵在於:實務採計的 1 億元,計算標的是「經手總交易金額(流水)」,而非扣除成本後的淨獲利或抽成。

這意味著刑罰階梯不是依收益規模遞進。

哪怕整個管道最終僅抽成 0.5%,只要流經帳戶的累計總金額過億,量刑基準即自 7 年有期徒刑起算。

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與沒收過苛條款實務操作

說真的,沒收與自白減刑在輔助人員身上的適用,地方法院這幾年的裁量劃分得很細緻。

洗錢防制法規定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如果收了報酬卻拒不繳回,自白減刑這條路基本就斷了。

我整理近年幾筆判決發現,沒收與減刑通常沿著「實質有無取得財物」展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661 號刑事判決中,承審法官許雅婷處理提領贓款後全數上繳的車手時指出,「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坐享洗錢所隱匿之犯罪所得」,若強行全額宣告沒收顯然過苛,直接援引刑法第 38 條之 2 過苛條款裁量不予沒收。

被告提領贓款,再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上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洗錢財物,原應沒收,惟審酌被告所為犯罪分工(即提領贓款之車手),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坐享洗錢所隱匿之犯罪所得,是本院認如仍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爰不就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661 號刑事判決

相對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1 號刑事判決則呈現另一種切割方式:被告提供帳戶並協助將資金轉為虛擬貨幣,按次抽取 0.5% 報酬。未生隱匿結果的未遂部分因無犯罪所得且坦承犯行獲減刑;但針對既遂且已收受報酬卻未繳回的部分,法院直接排除自白減刑的適用。

而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法官李東益則鎖定沒收標的本質,強調洗錢防制法沒收若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範圍仍應嚴格限定於被告實質所有之財物。

地下匯兌案件之沒收認定與量刑落點比較

綜合前述屏東、桃園、士林地院判決觀察,地下匯兌與洗錢案件的量刑與沒收,主要取決於組織分工層級與是否實際留存利益。

主嫌與水房核心面對 3 至 8 年有期徒刑(總額逾億則 7 年起算);輔助性質角色量刑多落在 6 個月至 2 年。沒收認定上,重點則落在被告是否實質坐享該筆財物。

我將上述幾筆判決處理的不同角色整理如下:

訴訟角色與分工 犯罪所得與沒收認定 量刑落點區間 減刑與過苛條款適用 參考判決字號
匯兌集團主嫌/核心水房 認定整體經手總額或抽成利潤,全數沒收或追徵 3 年至 8 年以上有期徒刑(逾億元者 7 年起跳) 須自動繳回全部所得並坦承犯行始有減刑機會 銀行法 125 條主要適用案例
轉帳/車手/輔助人員(有抽成) 依實際獲取之手續費(如 0.5%)認定所得並沒收 1 年至 2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 未繳回所得且未和解者,不適用自白減刑 屏東地院 114 訴 391
單純提領車手(未坐享所得) 未坐享洗錢標的財物,宣告全額沒收顯有過苛 6 個月至 1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得適用刑法 38-2 條過苛條款免予沒收洗錢財物 桃園地院 113 金訴 1661
帳戶提供者/洗錢人 以被告實質所有或取得之財物為限始得沒收 3 個月至 10 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 沒收標的限於被告實質所有之財物 士林地院 113 金訴 43

從資金流與交易紀錄出發,釐清經手流水與實質所得的邊界,是評估銀行法加重刑責與沒收風險的關鍵所在。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假借物流代收貨款做地下匯兌,會成立銀行法嗎?

會。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法院實務認定不看包裝是物流費或貨款,只要實質上運作跨國資金清算交割,就屬於非法辦理匯兌。

地下匯兌犯罪所得逾一億元的算定方式是什麼?

採「經手總交易金額(流水)」累計計算,不是扣除成本後的淨利。經手資金累計滿新台幣 1 億元,即觸發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刑責從 7 年有期徒刑起跳。

洗錢案中車手如果沒分到錢,經手的犯罪所得會被全額沒收嗎?

不一定。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過苛條款與桃園地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661 號判決,若被告僅負責提領上繳、沒有證據顯示實質坐享洗錢所得,法院會認定全額沒收過苛,裁量免予沒收。

洗錢防制法的自白減刑一定要繳回犯罪所得嗎?

是的。依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1 號判決,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除了偵審坦承外,若有犯罪所得必須自動繳回;若抽取報酬未繳回,就算自白也無法取得減刑。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