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125條地下匯兌認定要件與犯罪所得沒收實務
非法辦理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計算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所得達一億元」加重門檻與第 136 條之 1 沒收範圍時,採「淨利原則」,以行為人實際賺取的手續費或匯差等不法利得為準,排除客戶交付的匯款本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即採此一認定。
地下匯兌如何認定?銀行法第125條的非法匯兌要件
認定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未經許可,利用資金對沖或跨國轉帳替不特定人移轉異地資金並收取對價。
實務上不要求固定營業場所或專營。具備經常性者,兼營亦會構成。
跨境代購、貿易商或電腦業者等個案中,常因業務產生大額外匯需求而私下對沖資金。檢方認定違法匯兌主要看三個指標:異地支付性(甲地給付、乙地領取)、資金對沖機制(雙邊帳戶扣抵),以及有無營利抽取手續費。
我整理過幾筆地院判決,發現不少被告辯稱「只是幫朋友代收代付」或「借帳戶給人用」。但說真的,只要帳戶出現常態性對沖紀錄,加上每筆抽取 50 元至數百元不等的處理費,法院多半認定構成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匯兌業務」,縱使未掛牌營業亦同。
犯罪所得達一億元如何計算?總交易額與淨獲利的實務界線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的一億元加重門檻,實務採「淨利原則」:計算時排除「匯款總交易金額」,只採計行為人實際賺取的手續費、管理費或匯差。若無法證明淨利達到一億元,即不適用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規定。
地下匯兌案件流水帳動輒數億。檢方若以帳戶總進出金額認定犯罪所得,常套用一億元以上加重條款。
但最高法院與地院見解蠻一致的:業者收取的匯付款項(客戶本金),目的在於發還或轉交他人,業者僅為資金轉運媒介,該本金不屬於業者實質取得之「犯罪所得」。
老實講,這在法條適用上是關鍵界線。兩種計算基準的實務差異如下:
| 計算項目 | 認定內容 | 適用法條與門檻 | 法律效果 |
|---|---|---|---|
| 總交易額(流水帳) | 客戶委託匯出入之全部本金總和 | 不採為犯罪所得計算基準 | 僅作為證明違法規模與頻率之佐證 |
| 淨利得(手續費/匯差) | 每筆交易固定手續費(如 50 元)或匯率差額利得 |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門檻:1 億元) | 未達 1 億元者處 3–10 年;達 1 億元者處 7 年以上 |
去翻裁判書常能看到,即使檢方以數億元總流水起訴,只要被告實際抽取的總手續費僅數十萬元,法院即會將犯罪所得認定為數十萬元,排除 7 年以上重罪條款。
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如何認定?扣押與追徵的攻防焦點
沒收新制實施後,扣押現金若屬客戶交付準備匯出之本金,依銀行法第 136 條之 1 及最高法院見解,因非行為人實質利得且須發還或交付他人,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沒收範圍嚴格限制在手續費與匯差。
去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可以發現,檢警搜索扣押之 100 餘萬元現金,法院明確指出:
扣案附表五編號1所示現金,其中100餘萬元係客戶交付款項……揆諸上開意旨,須返還本人或交付他人,即非犯罪所得。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亦引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65 號判決,強調業者收取的匯率差額、手續費才是應沒收之利得;客戶匯付款項非沒收對象。
若每筆交易僅收取固定處理費,法院常採逐筆精算。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為例,被告辦理 45 筆匯兌、每筆收 50 元,法院精算後認定犯罪所得僅 2,250 元並諭知沒收,而非將上百萬匯款總額宣告沒收。
地下匯兌案件的量刑落點與攻防策略總覽
地下匯兌案件犯罪所得未達一億元者,法定刑為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從幾筆整理的裁判樣本來看,量刑常見於 1 年 6 個月至 3 年 6 個月之間。
刑度能否調降,關鍵常落在偵審階段的自白與犯罪所得繳回。
| 訴訟事由 / 量刑因子 | 法律依據 | 實務量刑影響與效果 |
|---|---|---|
| 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 | 應減輕其刑,為調降至 2 年以下之核心依據 |
| 犯罪情節輕微、所得極微 | 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 | 視個案情節(如僅幫少數親友匯款)適用二次減刑 |
| 犯罪所得金額認定 | 銀行法第 136 條之 1 | 扣除客戶本金後僅沒收手續費,避免認定過重 |
我觀察過幾筆地院判決,被告若在偵查階段釐清手續費帳目並主動將獲利繳國庫,適用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後,實務上確實有裁判順利將刑度壓至 2 年以下並諭知緩刑。
說真的,關鍵還是回歸犯罪所得的精算與繳回。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地下匯兌總交易額高達數億元,一定會適用銀行法一億元加重刑責嗎?
不一定。法院計算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一億元門檻採「淨利原則」,僅採計行為人實際賺取之手續費或匯率差額,不以客戶委託匯出之總金額為準。若實質淨利未達一億元,即不適用 7 年以上之加重刑責。
檢警扣押地下匯兌帳戶內的全部資金,法院會全部沒收嗎?
不會。依銀行法第 136 條之 1 與實務見解,扣押資金若屬客戶交付準備匯出之本金,因非行為人實質利得且須發還或交付他人,不得諭知沒收。法院僅會就業者實收之處理費或匯差宣告沒收。
地下匯兌被告如何在訴訟中爭取減刑或緩刑?
依實務判決觀察,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手續費等犯罪所得,可適用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減刑規定。若犯罪所得極微,部分案例亦會搭配刑法第 59 條二次減刑,將刑度降至 2 年以下以符合緩刑要件。
兼營地下匯兌與單純幫親友跨境代匯,在法律認定上有何不同?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經常性」與「對價性」。偶一為之且未收取手續費之親友互助,較難認定為辦理「業務」;但若按筆抽成、常態性對沖或替多人代匯,即使本業為一般商業,實務上仍多認定構成非法辦理匯兌業務。
本文引用判決(3 筆)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2020-07-09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2012-02-06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202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