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雲端伴唱機著作權刑責:重製罪與公開演出罪競合實務整理
非法伴唱機案件實務上最常見的樣態,是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罪與第 92 條公開演出罪的競合。把未授權歌曲灌入伴唱機屬「意圖銷售而重製」,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擺放供客人點唱則另構成公開演出罪。我整理早期地院樣本(高雄地院 95 年度簡字第 1348 號、94 年度簡字第 980 號),場所端業者若僅單純提供、有和解、無前科,量刑落點多在拘役 40–50 日、易科罰金,未達徒刑門檻。
重製罪與公開演出罪的競合怎麼切
實務上把非法伴唱機拆成兩個行為看。
一是把未授權歌曲灌進伴唱機,構成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罪;二是擺在店裡供客人點唱,構成第 92 條公開演出罪。兩罪保護法益不同,可以併罰,也可能因單一犯意評價為想像競合,看檢察官起訴方式。
我去翻早期地院簡易判決,滿常看到一個現象:檢察官對「業者自己灌歌」通常兩罪並起訴;但對「單純擺機供人點唱」的小吃部、釣蝦場業者,若沒證據證明是他自己重製,就只以公開演出罪相繩。
這條區分線在雲端伴唱機時代其實更關鍵。因為重製行為可能發生在雲端伺服器端,場所業者未必參與。
業者與場所共犯責任怎麼認定
場所提供者(小吃部、卡拉 OK、釣蝦場)與伴唱機供應商之間,實務上常見的認定是共同正犯,而非教唆或幫助犯。關鍵在場所業者有沒有「知情」與「利益分享」。
以高雄地院 94 年度簡字第 980 號為例,該案被告是釣蝦場附設卡拉 OK 的經營者,把伴唱機放在店裡供不特定顧客點唱,法院認定他「委請姓名年籍不詳之歌曲推銷員」在伴唱機重製歌曲:
甲○○將其所有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一台放置在其經營址設……「璇湖釣蝦場附設卡拉OK」供不特(定)人顧客點唱……委請姓名年籍不詳之歌曲推銷員,在其上開伴唱機重製上開二首音樂著作,並基於意圖營利而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以每首歌曲十元之收(費)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簡字第 980 號刑事簡易判決
這裡可以看到,法院把「委請推銷員灌歌」與「以每首 10 元收費點唱」串成單一營利犯意,重製罪與公開演出罪擇一從重處斷。
共犯認定的重點不是誰按下重製鍵,而是誰享有點唱收益。
雲端伴唱機時代,這個邏輯延伸下去,業者主張「歌曲存在雲端、我沒重製」的抗辯,實務上不太買單。場所端仍構成公開演出,且往往被認為對重製有概括認知。
歷年量刑落點看下來大概是這樣
我整理早期地院對場所端業者的量刑。樣本雖然不多,但落點滿一致。
沒前科、金額不大、有和解意願的,多半是拘役到易科罰金收掉,不會走到有期徒刑。
| 情節 | 適用法條 | 量刑落點 | 參考判決 |
|---|---|---|---|
| 單店、共同公開演出、扣得伴唱機數台 | 著作權法 92 | 拘役 50 日,易科罰金(300 元折 1 日) | 高雄地院 95 簡 1348 |
| 單店、重製與公開演出競合、營利金額有限 | 著作權法 91、92 擇一從重 | 拘役 40 日,易科罰金 | 高雄地院 94 簡 980 |
高雄地院 95 年度簡字第 1348 號一案,三名共同被告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各判拘役 50 日,扣案伴唱機 9 台、投幣器 8 台、盜版光碟 8 片與投幣器內現金 8,080 元全數沒收。
這個案子刑度輕,但沒收的力道其實比刑度大。對業者來說,機器與現金全沒,才是真的痛。
落差最大的是上游供應商。一旦被認定為「意圖銷售而重製」(第 91 條第 2 項),法定刑就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 41 條逾六月者原則不易科)。上游業者若跨場所大量重製,量刑往往從有期徒刑六月起跳,具體落點視重製曲目數、涉案場所家數而定,樣本間差距可以到數年。近年檢察機關查獲雲端伴唱機案件,偵查重心明顯壓在上游營運者的重製行為,下游擺機的小吃部反而只是循線追出來的證據來源。
辯護實務上幾個值得注意的點
整理判決之後可以看到,場所端業者辯護能爭取的空間,其實比想像中窄。
最有操作空間的是重製行為地與行為人的區隔。雲端伴唱機的技術架構下,歌曲檔案可能存放在境外伺服器,場所端只是取得播放權限。這時候場所端是否對重製有犯意聯絡,需要具體事證,不能只憑「明知是盜版」推論。實務上這條抗辯不容易成立,但至少是一個切點。
另一個攻防點是公開演出的營利性。第 92 條沒有「意圖營利」要件,但量刑上有無收費、收費模式(投幣、包廂費、低消)會影響刑度。高雄地院 95 簡 1348 一案扣得投幣器現金 8,080 元,金額不高,這也反映在拘役 50 日的量刑上。
再來是告訴乃論與和解。著作權法第 100 條原則上告訴乃論(第 91 條第 3 項光碟重製除外),業者若能在偵查中與集管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達成授權補繳或和解,撤回告訴的比例並不低。業界常見的做法是先聯絡 MÜST、ARCO 等集管團體,看有無事後補授權的可能。
老實講這類案件的攻防重點不太在法律爭議,而在證據保全(扣案機器內的曲庫、金流證明)與和解時點。等到起訴才想和解,籌碼會比偵查中弱很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擺放非法伴唱機一定會被判有期徒刑嗎
不一定。整理早期地院判決,場所端業者(小吃部、卡拉 OK、釣蝦場)若僅涉公開演出罪,扣案機器數量有限、無前科、有和解意願的,多半以拘役 40–50 日、易科罰金收掉。走到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通常是上游雲端伴唱機供應商,因涉及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重製,法定刑起跳就六月以上。
雲端伴唱機的重製行為地在境外可以免責嗎
實務上不太容易。伺服器就算在境外,公開演出行為地在台灣店家仍構成第 92 條罪責。場所業者若對「歌曲未授權」有概括認知,仍可能被認定為重製罪的共同正犯。技術架構抗辯要成立,須具體證明業者對重製環節毫無參與或認知——舉證門檻其實不低。
著作權法第 91 條與第 92 條可以併罰嗎
要看犯意數。若行為人以單一營利犯意,先重製再公開演出,實務上多以想像競合擇一從重處斷,適用第 91 條第 2 項。若可分為數個獨立犯意(例如不同時期分批重製、多場所公開演出),則可能數罪併罰。檢察官起訴方式與法院具體認定會影響結果,沒有一刀切的答案。
著作權刑事案件都是告訴乃論嗎
原則上是。著作權法第 100 條規定第 91 條至第 96-1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 91 條第 3 項(意圖銷售而重製於光碟)除外,屬非告訴乃論。業者若能在偵查中與集管團體達成授權補繳或和解,取得撤回告訴,可獲不起訴處分——所以偵查階段是不是能接上集管團體,往往比開庭時的答辯更關鍵。
扣案的伴唱機和投幣器一定會被沒收嗎
通常會。實務上供犯罪所用之伴唱機、投幣器、遙控器、盜版光碟、歌本,甚至投幣器內現金,多依刑法第 38 條沒收。高雄地院 95 年度簡字第 1348 號即將 9 台伴唱機、8 台投幣器、8 片盜版光碟與投幣器內 8,080 元現金全數沒收。對業者而言,沒收造成的實質損失,有時候比易科罰金金額還痛。
本文引用判決(2 筆)
-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2006-03-10 →
-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200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