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況主直播私服遊戲的著作權刑事責任解析

實況主直播未經授權的私服遊戲,會同時碰到著作權法第 91 條擅自重製罪(3 年以下)與第 92 條擅自公開傳輸罪(3 年以下)。翻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863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簡字第 45 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花智簡字第 4 號幾筆樣本,個人性、非商業規模的落點多集中在 3 至 6 月得易科罰金,附緩刑 2 至 3 年;一旦扯到營利或架站協助,就可能落入幫助犯或第 91 條第 2 項的加重情境。

私服直播為何同時觸犯重製與公開傳輸兩罪

私服直播在著作權法上是「兩罪疊加」的典型結構。

實況主打開私服遊戲的當下,客戶端會把遊戲美術、音樂、程式碼等著作載入電腦記憶體並輸出畫面,該當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再透過 Twitch、YouTube 這類平台向不特定公眾串流,另外構成第 92 條的「擅自公開傳輸」。這兩個行為在著作權法的評價上是可以拆開來看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簡字第 45 號在論罪欄就直接用二罪並論的架構: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 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簡字第 45 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花智簡字第 4 號的處理方式一樣,另外援引「集合犯」的概念處理反覆實行的複次行為,把密切接近時地的多次上傳/直播評價為一罪。

就「同一實況串流同時該當數罪名」怎麼處理,學說上一說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另一說主張重製與公開傳輸在時序上可分(先載入畫面再對外傳輸),應論數罪併罰。實務目前傾向前者,理由是二者出於單一犯意且密切關聯。我翻過歷年地院判決,這個走向算是蠻穩定的。

著作權法第 91 條與第 92 條的刑度區間

先把刑度骨架擺出來。

第 91 條的重製罪分三層:基本型 3 年以下、意圖銷售或出租型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光碟重製型再加高額罰金。第 92 條的公開傳輸罪則是單一區間,3 年以下。

把三筆地院樣本疊起來看,落點大概是這樣:

情節 適用條文 宣告刑 緩刑 判決字號
幫助公開傳輸、非商業 §92 + 刑 §30 6 月(減為 3 月)、易科罰金 2 年 PCDM 96 簡 8631
個人重製 + 公開傳輸 §91 I、§92 3 月、易科罰金 2 年 TPDM 99 智簡 45
個人重製 + 公開傳輸 §91 I、§92 6 月、易科罰金 3 年 HLDM 99 花智簡 4

個人性、非商業規模的宣告刑目前就是集中在 3 至 6 月,易科罰金加緩刑的機率相當高。當然樣本數不多,只能算方向感。

實況主是正犯還是幫助犯的認定爭點

實況主本人如果在直播中主動把私服畫面對外傳輸,通常會直接被論為公開傳輸罪的正犯。只提供帳號、架站協助、伺服器託管或流量導引者,才會落入刑法第 30 條的幫助犯範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8631 號就是典型的幫助型案例。

甲○○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8631 號

幫助犯要能看出兩件事:行為上確實對正犯的犯罪提供助力(可以是物理協助,也可以是精神鼓勵),認識上知道正犯在做侵害著作權的事,不必掌握到每一筆上傳的細節。這條軌道的最高法院見解與德國通說走的方向差不多。

真的能一刀切成「實況主 = 正犯、架站者 = 幫助犯」嗎?沒那麼簡單。

當實況主同時具備「導流私服連結」「教導觀眾註冊私服帳號」這類外溢行為時,論者認為也有可能與私服經營者成立共同正犯,尤其在「概括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的認定放寬後,這條界線在實務上還沒完全定型。我目前還沒看到地院判決正面處理過「實況主同時導流 + 教學註冊」的情境要不要拉高到共同正犯,這條線大概還要幾年才會有第一波判決可以看。

商業規模與主觀明知如何影響量刑

從三筆地院樣本看,個人性、非商業規模的私服相關著作權侵害,量刑落點集中在 3 至 6 月有期徒刑,都能易科罰金並附緩刑:板橋 96 簡 8631 判 6 月(減為 3 月)緩刑 2 年、臺北 99 智簡 45 判 3 月緩刑 2 年、花蓮 99 花智簡 4 判 6 月緩刑 3 年。

主觀「明知」要件在這幾筆判決裡並不是靠被告口供證明,而是由外部情狀推認。私服在遊戲圈屬於公開周知的非官方架構,玩家必須透過非正式管道下載、修改客戶端、繞過原廠驗證,這些行為態樣本身就足以推認行為人知悉原著作財產權人並未授權。被告若主張「以為是官方合作版本」「不知該伺服器為私服」,實務多半不採。

商業規模的加乘效應也要看。訂閱、抖內、業配、廣告分潤一旦介入,論罪就可能從單純的第 92 條升格為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營利」的加重型(6 月以上 5 年以下)。

6 月以上有期徒刑本身雖然仍可易科罰金,但緩刑取得機率會相對下降,且第 91 條第 2 項的高額併科罰金區間會被啟動,實際財務壓力比表面刑度嚴重得多。

學說上另有論者指出,「意圖銷售」的認定應該區分「直播內容本身之營利」與「私服本體之營利」;實況主可能對後者沒有認識,是否仍該當加重要件,這部分見解未穩,還有進一步論辯空間。老實講,這個切分方式蠻有意思,但目前地院判決還沒有太細緻地處理這條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私服直播只是玩遊戲,為什麼會構成刑事犯罪?

因為「玩」在著作權法上是被拆成兩個動作看的。私服遊戲的畫面、音樂、程式碼都是原廠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實況主直播時,一方面把這些著作重製到自己電腦(§91),一方面向平台觀眾公開傳輸(§92),兩者都是刑事罰款。原則上屬告訴乃論(§100),但侵害範圍達一定規模者可能改為非告訴乃論。臺北地院 99 年度智簡字第 45 號就是並論二罪的典型案例。

實況主完全不知道那是私服,還會有刑責嗎?

實務上「明知」多由外部情狀推認,不以被告承認為必要。私服普遍需要非官方管道下載、修改客戶端或繞過驗證,這些行為態樣本身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悉原廠並未授權。被告若僅泛稱善意信賴或不知該版本為私服,法院多不採信。真的完全無認識的情境(例如朋友遠端協助設定),實務仍會回到客觀跡證判斷,不會一律入罪。

沒有營利、單純娛樂性直播也會被起訴嗎?

會。第 91 條第 1 項與第 92 條的基本型並不以營利為構成要件,個人性、非營利的直播仍屬侵害。花蓮地院 99 年度花智簡字第 4 號、臺北地院 99 年度智簡字第 45 號都是非明顯商業規模仍論罪的案例,宣告刑落在 3 至 6 月得易科罰金並取得緩刑,多半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幫助犯與正犯的量刑差異有多大?

其實沒有想像中大。依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聽起來像會落差一大截。但實際看板橋地院 96 年度簡字第 8631 號,被告判 6 月(另因罪犯減刑條例減為 3 月)並附緩刑 2 年,跟同型正犯案件(3 至 6 月)擺在一起,減幅並不明顯。真正影響量刑的還是具體參與程度、是否營利、是否和解,減輕的條文只是一個起點。

收到告訴後和解對量刑有幫助嗎?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92 條原則上屬告訴乃論,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者可能獲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若已進入審判程序,和解仍是量刑重要因子,實務常見作為緩刑或宣告從輕之依據。板橋 96 簡 8631 與另兩筆樣本都是在偵查階段有履行悔過或義務勞務等條件,也影響最終緩起訴或緩刑的取得。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