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定罪門檻提高:憲法法庭裁定後判決整理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採合憲性限縮解釋,把刑法第 309 條的成罪門檻拉高:言論須「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才算數。我整理近期地院樣本,無罪比例明顯上升,理由集中在「情境脈絡」「表達方式」「貶損強度」三個面向。辯護主軸也從「否認說出髒話」轉到「即使說了,脈絡上不構成人格貶損」。

憲判 3 號到底改了刑法第 309 條什麼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沒有宣告第 309 條違憲,只加了一層限縮解釋:言論必須「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才能論以公然侮辱。

法院不能再看到罵髒話就直接論罪。

這個裁定的意義不在字面,而在方法論。過去地院處理第 309 條,多半是「有無粗俗字眼」加「是否公然」兩個要件過一遍就結案,很少深入審視個案脈絡。憲判 3 號等於把言論自由的比例原則塞回第 309 條的解釋裡。

我看下來,殺傷力不在被告端(大不了無罪),而在告訴人端。過去在公開場合被罵髒話,提告成罪機率其實滿高的;門檻拉高之後,很多案件在檢方階段就被評估後不起訴,或到法院變無罪。

附帶一提,第 309 條並沒有實質修法,法條文字仍是「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個罰金額度自 2007 年前後至今幾乎沒動(可對照 SLDM,95,易,1096,20070425,1KSDM,105,易,557,20161214,1 附錄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均為同一版本)。真正變的是解釋方法。

舊實務的字面主義認定方式

憲判 3 號之前,地院對第 309 條的認定偏向字面主義。只要言論帶有粗俗、貶抑意涵,加上公開場合、對象特定,通常就會論罪,較少進入言論脈絡的討論。

我去翻了幾筆 2007 到 2016 年間的樣本,共通點是判決書篇幅短、爭點集中在「有沒有說」而不是「說了算不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109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557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736 號等判決,論罪部分的引法都是直接把第 309 條全文附上,沒有太多要件解構。

那時候的爭點多半是「被告有沒有講那些話」「當時在不在公然場所」「對象特定不特定」,很少爭「這句話夠不夠貶損」。實務上律師的攻防重心也在證據面:錄音真偽、證人可信度、對話截圖是否完整。至於「用這個詞算不算侮辱」,法院大多用常識判斷,罵髒話差不多就是侮辱。

老實講這種認定方式對言論自由的容忍度不高,也因此憲法法庭這次介入的空間才會這麼大。

新門檻的三個判斷指標

憲判 3 號後的判決樣本裡,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時,開始明確拆出「情境脈絡」「表達方式」「貶損強度」三個指標,任一環節不足就傾向無罪。

這三個指標其實不是新概念,過去在誹謗罪的認定裡就有類似論述,只是被憲法法庭正式塞進第 309 條的解釋範圍。

判斷指標 具體審視內容 常見無罪理由
情境脈絡 雙方衝突起因、發言前後互動、場合性質 屬雙方口角互罵、情緒宣洩性質
表達方式 用詞是否針對人格核心、比喻或修辭 屬粗俗評價而非人格貶損
貶損強度 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同類衝突下一般人可預期會聽到

以情境脈絡為例,如果是雙方互罵、且被告先受挑釁,法院現在傾向把整段對話當一個事件看,不會單獨切出被告那句話論罪。表達方式部分,「三字經式的髒話」跟「針對職業、家世、性別的人身攻擊」在新框架下的重量差很多。前者被評為粗俗但未必貶損人格核心,後者則相對容易成罪。

最難操作的是「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什麼算合理?誰的合理?我認為這部分實務見解還在演化,同一句話在不同地院可能得到不同結論。

辯護策略從「否認」轉向「脈絡」

從辯護角度整理,憲判 3 號後的主軸從「否認說出該言論」轉為「即使有說,也不構成人格貶損」。證據攻防的重心從錄音、截圖真偽,移到言論當下的情境還原。

過去被告只要承認「我有罵」,大概論罪就跑不掉。現在承認了還有第二層戰場:那句話在當時脈絡下,達不達到貶損人格的程度。

業界常見的做法,是把整段衝突的錄音、對話、影片盡量還原提出,讓法院看到「這是一段互相口角」而不是「單方面的侮辱」。有的辯護會刻意提出雙方過往的互動紀錄,證明類似言語互動屬雙方常態,並非人格攻擊。

我看下來,比較不容易脫罪的類型仍是「當眾對特定弱勢族群、職業、家庭成員」的言論。這類指涉人格核心的攻擊,即使在新標準下法院仍傾向成罪。反過來,衝突現場的即時反罵、被激怒後的髒話回敬,無罪機率明顯上升。

這個轉向對實務有兩個影響。一是提告門檻實質提高,很多案件在告訴人階段就被律師勸阻。二是刑事調解的談判空間變小,被告方對訴訟結果較有信心,和解金額往下走。

老實講各地院對「合理忍受範圍」的認定差異不小,未來一兩年應該還會有更多樣本可以觀察。

常見問題

罵髒話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憲判 3 號後不一定。法院會回到具體情境判斷,包含場合、雙方衝突脈絡、言論是否針對人格核心、有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單純粗俗評價未必構成,但針對職業、家世、性別的人身攻擊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這次有宣告刑法第 309 條違憲嗎?

沒有。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採合憲性限縮解釋,第 309 條仍然有效,法條文字沒動。改的是解釋方法:法院必須審視情境脈絡與貶損強度,不能只憑字面用詞認定。

雙方互罵情況下比較容易獲判無罪嗎?

從近期判決樣本看,趨勢是這樣。互相挑釁、情緒宣洩性質的口角,法院傾向把它當成雙方衝突整體事件,較不容易單方論罪。但若一方明顯過度、內容針對人格核心,仍可能成罪,不是絕對。

憲判 3 號之前的公然侮辱判決還可以參考嗎?

可以,但標準已調整。2007 到 2020 年間的判決多採字面主義,直接以「有無粗俗字眼」論罪;現在的認定要再過情境脈絡與貶損強度兩關。舊判決的事實部分可參考,法律適用結論建議對照憲判 3 號後的樣本。

提告公然侮辱的成功率是否明顯降低?

從近期地院判決分布看,無罪或不受理比例確實上升,但缺乏官方統計。實務觀察上,門檻提高後不少案件在檢方階段就轉不起訴,告訴人若想提告,事前準備得比過去更完整,特別是言論當下的完整脈絡證據。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