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加班費與勞基法制度落差:行政法院判決整理

公務員加班費跟勞基法第 24 條那套 1.33、1.67 倍加成公式,是兩套制度。勞工按時薪加成、基數含經常性給與;公務員走《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採「明列項目」制,勤務加給這類個別待遇不進基數,也沒有法定加成倍率。從行政法院判決看,公務員請求「比照勞工加成」或「加給納入基數」幾乎全敗——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0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48 號都駁回。裁量權歸人事行政總處,法院不太進場。

公務員加班費為什麼不是照勞基法算

公務員加班費不套用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成公式。

勞工延長工時是 1.33、1.67、2 倍法定加成,基數含經常性給與;公務員則走《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計支內涵採「明列項目」制,只算共同支給部分。兩套制度立法邏輯本來就不一樣:勞基法把加班費當「加成給付」,用來嚇阻雇主延長工時;公務員俸給法沒有這個嚇阻邏輯,加班是「勤務調整」的一部分,補償性質重於懲罰雇主。

我把兩套制度並排整理一下,落點如下:

項目 勞工(勞基法 §24) 公務員(俸給法 + 加班費支給辦法)
計算基數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含經常性給與 共同支給項目:本俸 + 專業加給
加成方式 1/3、2/3、2 倍法定加成 按時薪計,無法定加成倍率
加班費上限 原則無金額上限 各機關依預算訂上限(消防、警察案件常見 11,800、17,000 元/月)
救濟路徑 民事訴訟(勞動法庭) 復審 → 行政訴訟

差最多的是加成倍率跟加班費上限這兩塊。公務員即使加班到破月上限,超過的部分就是不給錢,只能補休或壓下來。這也是為什麼「比照勞工加成計算」的請求,多半集中在消防、警察這類實際工時遠超辦公室型公務員的職務。

加班費上限 11800 元的爭議:消防員案

公務員請求「超過機關上限的加班費」在行政法院幾乎全敗。

我翻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0 號這筆消防員案。原告甲是台中市消防局第二大隊隊員,把 90 至 95 年間超過機關 11,800 元/月上限的超勤加班費,一口氣請求 2,614,428 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直接駁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駁回,裁定寫得直白:

按公務人員之加班費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確定,請求人應向其服務機關請求核定,如該機關未予核定或聲請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仍應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106 號裁定

看起來像程序問題,其實不是。這個定性把「加班費請求權」拉成需要主管機關核定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核定與否是機關裁量。原告甲想跳過「未經核定」直接提給付訴訟,路走不通。

這個定性到現在還是主流見解。

卡住的關鍵不是實體上該不該給,而是根本進不了實體審查——機關不會核定超過上限的部分,沒有核定就沒有「被侵害的核定額度」可以請求。少數繞過這關的做法,是主張「機關核定加班費計支內涵有違法」,把爭點拉高到人事行政總處的行政規則層次。下一節那個 2024 年警察勤務加給案,就是走這條路徑,結果也還是敗訴。

勤務加給能不能算進加班費基數

警察勤務加給能不能算進加班費基數,這個爭議到 2024 年還沒定案。行政法院目前的答案是「不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48 號是最新一筆判決。原告是台北市警察局某分局巡官,主張警察加班費並未像一般公務員以「全薪」計算,因此請求人事行政總處把警察勤務加給納入加班費計支內涵。人事行政總處以 112 年 2 月 18 日書函回覆:

被告核定公務人員加班費計支內涵向採明列方式規範,以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計算發給,公務人員除共同支給項目外,另有依服務地點、職務特殊性、人才供需等考量因素,額外給予之個別待遇項目,如均計入加班費計支內涵,恐將造成公務人員間權益失衡。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48 號判決引述原處分內容

法院最後駁回原告訴。判決邏輯跟 2007 年那筆消防員案差不多:加班費計支內涵屬人事行政總處的行政裁量,只要不牴觸法律,法院原則不介入。

我看下來,這個「不介入」的態度是關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加班費相關規範,行政法院把「共同支給項目 vs 個別加給」的區分認定為裁量範圍。原告想主張這個區分違反平等原則(同樣是加班,警察因為加給結構不同拿較少),法院沒買單。

老實講這個議題還在演化。同樣是「明列項目 vs 全薪」的爭執,隨著警消、監所人員、醫護公務員的加班強度數字被公開,未來會不會有法院願意進實體審查,我目前不確定。

公務員行政訴訟請加班費的勝訴機率

公務員請求加班費在行政法院的勝訴機率,說真的很低。

我整理過幾筆同類案件,落點大致這樣:

訴訟這條路,目前幾乎走不通。

行政法院把加班費計支內涵定性為「行政內部裁量」。只有在明顯逾越授權或違反平等原則時才會進場。

而人事行政總處歷次書函都會強調「權益失衡」——這個理由剛好卡住平等原則的攻擊點。

所以公務員的加班費爭議,最後幾乎都是走「政治管道」:銓敘部研議、立委質詢、工會遊說,而不是判決。要動的是《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那是行政命令層次,不是判決能改的。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公務員加班費比照勞工加成計算有可能嗎?

短期內看不太出來會發生。《公務人員俸給法》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都沒有採勞基法第 24 條的 1.33、1.67 倍加成公式;公務員加班費按時薪計,沒有法定加成倍率。人事行政總處近年書函持續維持「明列項目」立場。這是修法題,不是訴訟題。

公務員加班費上限是多少

沒有統一金額,由各機關依預算訂定。實務上消防、警察機關常見的上限是每月 11,800 元或 17,000 元。超過上限的加班時數,通常只能改補休或直接壓下去,走行政訴訟請求給付幾乎全敗(例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0 號)。

警察勤務加給可以算進加班費基數嗎

目前不行。人事行政總處明確表示公務員加班費計支內涵採「明列項目」制,只計本俸與專業加給等共同支給項目,勤務加給等個別加給不納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48 號判決維持這個見解,理由是「恐將造成公務人員間權益失衡」。

公務員請求加班費要走什麼救濟程序

先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機關不核定、或核定結果不服,改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復審決定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想跳過「核定」直接請求給付?法院會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106 號就是走這個路徑。

公務員加班沒領到錢可以拒絕加班嗎

老實講我沒有把握。法律上找不到明確可以拒絕的依據——加班在公務員體系被定性為「勤務調整」,屬職務命令範圍;拒絕加班可能碰到考績、懲處問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作法是主張補休而非拒絕,但補休核准與否也是機關裁量,沒有絕對的請求權。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