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停車行政訴訟免罰理由整理與律師攻防角度
騎樓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罰 600 至 1,200 元,實務裁量多落在 900 元。地方法院撤銷交通裁決的樣本其實不算少。我整理下來,撤銷理由不外乎幾個切點:舉發照片沒辦法特定車輛位於騎樓範圍、該路段經公告劃設得停放區導致執法基準不一致、民眾檢舉或裁決程序沒符合第 7 條之 1 規定。臺南地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94 號、109 年度交字第 18 號、新北地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32 號都是可以對照的樣本。
騎樓停車現行罰則與構成要件
騎樓停車的罰則落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罰鍰新臺幣 600 元至 1,200 元。
實務裁量幾乎都停在 900 元。
我剛開始查資料時,以為騎樓禁停就是「路權管理」下面的一條規定,翻條文才發現法源結構比想像複雜一點:先由條例第 3 條第 1 款把騎樓納入「道路」定義,再搭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騎樓列為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只要該處被認定屬於騎樓、且沒有依地方公告劃設停車位,停車就構成違規。
這只是「文字上」的構成要件。整理判決時發現,實際到法院爭訟,爭點很少落在「騎樓是不是道路」這種抽象命題。反而集中在「這張照片能不能證明車在騎樓」「該路段有沒有公告例外」「舉發程序有沒有跑完」這些操作面的問題。老實講,翻案空間也都在這裡。
法院撤銷騎樓停車裁罰的常見理由
騎樓停車的裁罰被撤銷,多半是因為「事實不明確」或「程序瑕疵」,實體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其實少見。
我去翻了幾筆地院交通裁決判決,法院反覆處理的爭點可以拆成幾塊來看。
最常見的是「違規地點是否為禁停騎樓」這個前置問題。有些路段的騎樓經地方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 3 公告劃設得停放車輛,這種情況下停在劃設範圍內不構成違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94 號、109 年度交字第 18 號兩件案子,原告的爭執起點都是主張該路段騎樓與其他劃設可停放區的騎樓「無明顯區辨」,質疑執法基準不一。
接著是「照片能否特定違規事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32 號的車輛於凌晨 3 時 57 分許停放於幼兒園前騎樓,經民眾檢舉附照片舉發。這類民眾檢舉案件,法院會實際檢視照片能否明確呈現車輛所在位置屬於騎樓範圍、有無騎樓外緣界線可辨識——不是收到檢舉照片就自動採信。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4 日 3 時 57 分許,停車在新北市○○區○○路 000 巷 00 號(○○幼兒園)前之騎樓,經民眾於同日檢具違規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32 號行政訴訟判決
最後常出現的是程序面:逕行舉發或民眾檢舉的合法性。條例第 7 條之 2 對逕行舉發有明確要件,第 7 條之 1 對民眾檢舉則設有時效與程式規定。程序不合時,即使停車事實明確,裁罰仍可能被撤銷。
檢舉照片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交通裁決事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裁決機關)。機關要處罰,就要證明違規事實存在,這點跟一般行政訴訟原則一致。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分配原則是「主張有利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我之前以為檢舉照片只要「有拍到車」就夠。
查了判決才知道沒這麼簡單。照片實際上必須能呈現幾件事:車輛位置、周邊地形地物(讓法院判斷是否為騎樓)、拍攝時間,如果可能還要呈現該路段有無停車格劃設。臺南地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8 號的原告就主張同一條道路上有些騎樓可停、有些不能停,質疑舉發時執法人員未確認該路段的分區依據。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另外要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條放到騎樓停車的情境,可以延伸出「駕駛人對該路段禁停有無認識可能」的爭點——例如路段完全無標線、無告示牌、鄰接騎樓又已劃可停放區,駕駛人合理誤認為可停車。
老實講這條路線在單純騎樓案裡不算好走,成立機率不高。但作為輔助攻擊角度可用。
律師辦交通行政訴訟可切入的攻防角度
整理判決樣本後,業界常見的攻防切點可以列成下表對照:
| 攻擊角度 | 主要法條 | 具體操作 | 對應判決 |
|---|---|---|---|
| 照片與事實特定性 | 行政訴訟法 136、行政罰法 7 | 聲請機關提出原始檔,檢視能否特定車輛位於騎樓 | 新北地院 109 交 332 |
| 路段公告與執法一致性 | 處罰條例 90-3 | 聲請機關提出騎樓管理公告、停車格劃設圖說 | 臺南地院 109 交 18 |
| 舉發與裁決程序 | 處罰條例 7-1、7-2、90 | 檢視民眾檢舉時效、通知單到案日期、送達程序 | 臺南地院 107 交 194 |
表格外再補幾點觀察,是實際看樣本才會注意到的細節。
照片這一路,實務上真正有用的是原始檔而不是舉發通知單上的縮圖。時間戳記、位置座標、周邊建物能否與現場對應,決定法院要不要要求機關補充舉證。新北地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32 號的爭訟脈絡顯示,民眾檢舉照片若無法特定「哪一段騎樓」「屬於哪一戶前」,機關的舉證會被打折。
路段公告這一路則偏文件戰。行政訴訟階段直接聲請機關提出該路段的騎樓管理公告、劃設停車格圖說。鄰近騎樓若已公告可停,質疑執法基準不一並要求機關說明區分依據,通常會逼出實質資料。
程序面比較特別——瑕疵不見得能全案撤銷,但可以壓縮機關空間。尤其民眾檢舉在時效與程式要件上,比逕行舉發更容易出問題。
看完樣本我的感覺是,實體構成要件本身其實蠻硬,正面攻擊很難翻。真正有機會的位置反而在照片與程序這些「機關本來就該做好」的環節。
常見問題
騎樓停車一定會被罰嗎?
不一定。如果該路段騎樓經地方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 3 公告劃設得停放車輛,停在該範圍不構成違規。另外執法時若未能特定違規位置屬騎樓範圍,或民眾檢舉照片沒辦法明確呈現車輛與騎樓界線,也可能因舉證不足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
民眾檢舉騎樓停車,警察一定要開單嗎?
民眾檢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的時效與程式,警方查證屬實才會製單舉發。查證階段就要判斷檢舉照片能否特定違規事實,並不是收到檢舉就自動開罰。實務上警方會核對照片、位置與時間,不足者可能不予舉發。
收到騎樓停車罰單怎麼提行政救濟?
對交通裁決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起應循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裁判費相對低,程序較簡便,依同法第 237 條之 7 多數案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對當事人而言時間成本相對可控。
律師辦騎樓停車案件,主要攻擊點會放在哪?
業界常見的攻擊點集中在照片能否特定違規事實、該路段有無公告劃設可停區、以及舉發與裁決程序的合法性。實體構成要件(騎樓屬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本身翻案空間有限,正面攻擊很難得手,多數翻盤案例是在舉證與程序這兩條路線上磨出來的。
騎樓劃設人行通道後還能停車嗎?
不能。人行通道劃設目的是確保通行淨空,即使該處沒另立禁停標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騎樓本身就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劃設人行通道後更不得阻礙通行。實務上劃設人行通道反而是舉發時常見的加強事由。
本文引用判決(3 筆)
- 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2020-08-28 →
- 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2019-06-20 →
- 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