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退休金補發差額的釋憲脈絡與審查標準
銓敘部就 8/1 是否補發公教退休金差額,態度只有一句:待憲法法庭判決結果。理由並不神秘——司法院釋字第 782、783、784 號於 108 年 8 月 23 日同日作成,對 106 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採較寬鬆的合理審查基準,把信賴保護的位階往下調一階,認定退撫法重新核算合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年訴字第 644 號等案據此駁回相關訴訟。目前補發與否,實質上繫於後續補充解釋或新的憲法訴訟。
銓敘部緩發差額的行政立場定位
銓敘部的立場沒什麼可解讀:待憲法法庭判決結果。
意思是,在釋字第 782 號補充解釋或新的憲法訴訟結果出爐前,銓敘部既不主動編列補發預算,也不撤銷 107 年 7 月 1 日以來的重新核定處分。這條線從 108 年釋憲後一路延續,並未因立法質詢或公教團體陳情而鬆動。
原處分依據的是 106 年 8 月 9 日修正、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依新法重新核算每月退休所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年訴字第 644 號判決在整理原告主張時,把爭點定位在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與退撫法修正之間的衝突。
政府貿然修正退撫法,不但違背法秩序,並嚴重影響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的永續運作⋯⋯退撫法的修正已違反衡平法則,侵害公務員制度性保障,造成公務員服務法義務規範喪失合理性,使常任文官制度崩解。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年訴字第 644 號原告主張
銓敘部在該案援引釋字第 782 號的合憲結論作為抗辯,法院最終駁回原告請求。我去翻了同時期幾筆同類判決,處理定式差不多都是這樣。
釋字782、783、784號的審查密度
釋字第 782、783、784 號三號解釋於 108 年 8 月 23 日同日作成,大法官對年金改革整體採合憲結論。
關鍵在審查密度。大法官選擇的是較寬鬆的合理審查——僅將少數技術性規定(例如再任公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的類型化不足、優惠存款利率調降過渡條款的個別漏洞)宣告違憲,母法架構全部保留。
學說上對退休金削減應採何種審查密度本來就有分歧,主張中度以上者不在少數,理由是退休金屬於制度性保障的核心內容;主張寬鬆審查者則從社會給付性質切入。大法官選了後者,等於在方法論上把信賴保護的位階往下調一階。
筆者觀察,這個選擇的射程比表面上大得多。寬鬆審查一旦確立,後續無論是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的操作,實際上都變成「立法者所採手段與財政永續、世代衡平的目的間非顯不合理即可」,幾乎不會擋下任何政策形成結果。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後續聲請補充解釋的主張,火力幾乎都集中在同一層:大法官應改採較嚴格的審查基準。
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的操作結果
信賴保護原則在釋字第 782 號的操作結果,是退讓於財政永續與世代衡平。大法官承認公教人員對「原有退休條件延續適用」確有信賴基礎,但認為退撫法設計的 10 年階梯式調降過渡條款已提供足夠的信賴補償,未達違憲程度。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部分,走的是「不真正溯及」概念——新法僅針對將來每月給付重新計算,未追討 107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領金額,因此不構成憲法禁止的真正溯及既往。
這個處理在學理上引發持續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年訴更一字第 1 號判決中,原告(其中包含聲請釋憲未被受理的法官)整理出十項瑕疵指控,直接鎖定釋字第 782 號本身:
退休金改革新法所採手段違反溯及既往禁止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不因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而有不同⋯⋯本件解釋既有諸多論證不周、重大違誤之瑕疵,依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自應聲請補充解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年訴更一字第 1 號原告主張
訴請補充解釋這條路,本身在方法論上就有爭議:憲法訴訟法對「補充解釋」並無明文,實務上多依賴大法官自身的裁量。大法官對法官多次聲請釋憲決議不受理的處理方式,也被學界批評為與釋憲先例不合。目前的僵局大致就是這樣。
再次釋憲最可能的落點與實質影響
我看下來,後續憲法法庭最可能落在中間解——在特定條款(例如所得替代率下限、優惠存款過渡設計、個別身分別差異)上找出違憲點,採定期失效並限期修法。這種模式對國庫衝擊有限、對公教人員的實質補償也有限,是政治上最容易接受的落點。銓敘部所謂「待釋憲結果」,實質上就是在等這個中間解。
至於全面推翻釋字第 782 號並命補發 107/7/1 以來的差額,這在憲法法庭運作邏輯下幾乎不會發生。方法論上要否定「較寬鬆合理審查」這條路徑;補救設計上還得處理已故退休人員的繼承、已支付月退休所得的行政成本回溯計算——這些問題在憲法訴訟法既有框架下都難以處理。千億級國庫支出的政治效應更是另一層考量。
維持全面合憲的走向當然也存在,特別是當補充解釋聲請被程序駁回時,實質效果與此相同。但完全不動一根寒毛的可能性,在幾波聲請壓力下也不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年訴字第 432 號另外揭示一個技術問題:原告主張釋字第 717 號僅針對跨越恩給制與儲金制的舊法立論,與 106 年新法無涉,不得作為合憲依據。這類論點在下一次釋憲中還會被反覆提出,能否翻轉見解,老實講很難說。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銓敘部為何不主動補發 8/1 退休金差額?
因為現行有效的釋字第 782、783、784 號解釋均認定退撫法重新核算合憲。銓敘部若主動補發,等於自行推翻合憲解釋、承擔行政違失責任。在憲法法庭作出補充解釋或新見解之前,只能維持原處分——這也是行政法院在 108 年年訴字第 644 號等案駁回訴訟的核心理由。
釋字第 782 號採取的是哪一級審查標準?
較寬鬆的合理審查。大法官認為退休金給付涉及國家財政永續與世代間衡平,屬於立法者的政策形成空間,不採嚴格或中度審查。這個選擇後來成為聲請補充解釋的主要攻擊點,聲請人多主張既得權遭削減應對應中度以上密度。
若後續釋憲判定違憲,差額會追溯到 107 年 7 月 1 日嗎?
實務上機率極低。憲法法庭處理制度性給付案件多採定期失效——原條款於一定期限內仍有效、期限後失效並限期修法,原則上向後生效、不追溯補發。若採全面違憲並命補發的模式,將面臨已故退休人員繼承、行政成本重算等技術難題,在憲法訴訟法既有框架下很難走通。
退休公教個人現在還能自己聲請憲法審查嗎?
依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人民可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判決本身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須先完成訴訟救濟。若已依 108 年年訴字第 644 號、432 號類型判決確定,且在六個月內,還可考慮聲請;逾期的話,個別聲請途徑實務上已關閉,只能等待既存聲請案的憲法法庭處理結果。
釋字第 784 號在這波爭議中扮演什麼角色?
釋字第 784 號本身涉及的是特別權力關係下的行政救濟權,與退撫法沒有直接關聯。但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年訴更一字第 1 號中,被原告作為「補充解釋機制」的規範依據引用,主張既然釋字第 782 號存在論證瑕疵,即應循釋字第 784 號揭示的救濟精神請求補充解釋。這種延伸適用的論證方式,學說上尚有爭議,能不能站得住還要看憲法法庭如何回應。
本文引用判決(3 筆)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2020-07-16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2020-02-03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2022-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