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憲判字第6號解析: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違憲爭點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認定,舊法未設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延緩機制屬於違憲。過去依刑法第 80 條自犯罪成立日起算,被害人成年欲追究責任時,往往已過 20 年或 30 年時效。翻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336 號等判決,實務過去多因舊法規定判決免訴。憲判宣告後,時效起算點預期改自被害人滿 18 歲成年日起算,相關確定判決與配套修法將迎來連鎖調整。

老舊的憲法文件
照片:Tara Winstead/Pexels

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違憲爭點為何?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宣告舊法違憲,核心就在於時效制度完全忽略了兒少被害人的特殊處境。

傳統刑事法下,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 條規定,原則上直接從犯罪成立或行為終止日開始跑。但在兒少性侵害或性剝削案件裡,未成年被害人往往缺乏自主訴訟能力,又可能面臨加害者脅迫、家長保護失能或創傷後壓力,根本無法及時向司法機關告發。

其實舊法時效直接偷跑,對幼年被害人非常不公平。

我翻看過往幾筆相關聲請背景,被害人等到成年、終於有能力且勇氣站出來陳述時,20 年或 30 年的追訴權時效早已消滅。憲法法庭因而認定,這種制度設計無法給予兒少有效的權利救濟,確實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旨意。

舊法時效起算點對兒少案件產生何種實務困境?

問題到底出在哪?出在起算點的硬性規定。

舊法堅持從犯罪行為成立日算起,結果就是兒少被害人長大想追究時,案件早過 20 年或 30 年而免訴。

我整理過地院與高院處理這類舊案的判決,發現實務在遇到新舊法交替時,幾乎都極為嚴格遵守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法院比對 95 年修正前後的刑法第 80 條後,多半認為舊法時效較短、屬於對被告有利的規定,因而只能適用舊法。

按於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336 號刑事判決

像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336 號刑事判決(jid TPHM,110,上訴,3336,20220217,2)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緝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jid TPDM,109,訴緝更一,1,20210928,2),合議庭都詳細論述了舊法追訴權時效的計算與停止規則。

依法判決完全合規,但實務運作結果卻蠻殘忍:加害人利用幼年壓制事實數十年,反倒能穩拿時效消滅的利益。

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起算點新舊機制如何對照?

新舊機制的差別,講白了就是「時效鐘什麼時候開始走」。

憲判字第 6 號開出來的修法方向,就是要把被害人未滿 18 歲這段期間凍結,不讓時效在兒少無力告發時默默扣掉。這對訴訟結構影響蠻大。

比較項目 舊法實務(憲判前)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與新法方向
時效起算點 自犯罪成立或行為終止日起算 改自被害人滿 18 歲成年之日起算
幼年壓抑期 時效持續計算,不因未成年停止 未成年期間時效停止進行或延緩起算
實務判決結果 告發時若已逾 20-30 年常獲判免訴 成年後仍享有完整法定追訴權期間
代表性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336 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

我去翻幾筆近年的判決樣本,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jid TNDM,113,侵訴,16,20240508,1),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與刑法第 225 條。這類案件本身舉證門檻就高,如果起算點又卡死在幼年,實務上幾乎等於直接截斷求償管道。

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對既往確定免訴判決與未來救濟有何影響?

聲請憲法審查的個案當然能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歷史舊案呢?沒那麼簡單。

我觀察這次憲判宣告後最棘手的實務爭點,在於過渡期案件與已確定免訴判決的救濟邊界。本案聲請人的救濟途徑很明確,但對其他過去早已拿到確定免訴判決的被告而言,法安定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然在卡位。

老實講這部分的演進我也還在密切關注。

立法機關後續修法過渡條款要怎麼下筆,才能在加害人的信賴保護與兒少被害人的實質救濟之間抓到平衡,會是下一步觀察重點。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宣告何種規定違憲?

該判決認定舊法未就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建立時效延緩起算或停止機制屬違憲。過去從犯罪成立日直接起算,導致被害人成年時追訴權早已過期消滅,剝奪了兒少實質的訴訟救濟權。

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未來會如何改算?

依憲判意旨與修法方向,時效起算點將延後至被害人滿 18 歲成年之日,或於未成年期間暫停計算。如此可確保被害人在具備自主訴訟能力後,仍有完整的法定時效期間進行追訴。

過往已因追訴權時效消滅獲判免訴的案件可以提起再審嗎?

本案聲請人的個案可依法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至於其他非聲請人的歷史確定免訴判決,因受限於法安定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原則上無法直接翻案,未來能否救濟仍看立法院如何制定過渡條款。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