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後死刑量刑實務觀察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於 2024 年 9 月 20 日宣告死刑原則合憲,但同時設下五道限縮:限故意殺人犯罪、情節最重大、三級三審強制辯護、最終審一致決、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者排除適用。康健生技 4 死案更一審維持三個死刑而非四個,被外界讀為下級審已經開始把「情節最重大」五面向審查與精神障礙雙時點鑑定整合操作的訊號。釋憲前較常被援引的論理,則仍是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非字第 66 號那段「求其生而不得」。

憲判字第 8 號替死刑設下的五道門檻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於 2024 年 9 月 20 日宣告,刑法第 271 條、第 226-1 條等死刑規定原則合憲。但在實體與程序層面同時加上五項限縮:罪名限於故意殺人犯罪、犯罪情節須屬「最重大」、各審級強制辯護、最終審言詞辯論並由評議庭一致決、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宣告。

這份判決的政治意義已經被討論很多。

但對下級審來說更實際的問題是:哪些條件下死刑還能維持?答案不在主文裡,而散落在理由書各個段落,需要逐段拼湊。學說上向有爭議的一點,是「情節最重大之罪」這個門檻究竟屬於構成要件層次的篩選機制,還是同時涵蓋量刑情狀的整體評價。一說限縮在行為態樣本身(手段殘虐、預謀計畫、多重被害),另一說則主張累犯、犯後湮滅證據、與被害人關係等情狀亦應一併納入。

筆者傾向後者。理由是憲判字第 8 號於理由書中整體性地處理「情節」概念,並未明確將之限縮在純粹的構成要件層次。但這部分學界共識尚未成形,還需要更多後續裁判累積後再回看。

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更一審操作

更一審法院操作「情節最重大」時,目前看到的審查框架多從犯罪手段殘虐性、被害人數、預謀程度、與被害人關係、犯後態度五個面向切入,要求各面向均達顯著惡性才足以維持死刑。康健生技 4 死案更一審維持三個死刑而非全案四個,背後走的就是這種五面向整合判斷。

憲判字第 8 號之前的判決未必能直接套用,但有幾筆論理仍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重訴字第 2 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jid TCHM,110,上重訴,2,20211124,2)就把「累犯+遺棄屍體+未自首」當作維持重刑的關鍵情狀:

審酌其所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罪,依其上開犯罪情節,均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被告未於具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現其涉嫌殺害被害人甲、遺棄屍體之犯行前,主動向警察供承犯罪並接受裁判⋯⋯自與刑法第 62 條所定自首要件不符。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重訴字第 2 號

該案承審合議庭把「罪刑相當原則」直接連結到累犯與犯後湮滅證據這兩個情狀。釋憲後的更一審若要維持死刑,這個論理結構大致仍可承用,只是必須再疊上憲判字第 8 號要求的精神障礙鑑定與比例原則三階審查。舊論理沒有被推翻,只是在上面疊了新的程序要求。

精神障礙鑑定與比例原則三階審查

憲判字第 8 號要求下級審在宣告死刑前必須完成行為時與審判時雙時點的精神狀態鑑定,並通過比例原則三階審查(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任一階不過即不得維持死刑。

這是釋憲後最容易導致更一審改判的程序門檻。

關於比例原則在死刑量刑上的操作,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非字第 66 號(殺人,jid TPSM,106,台非,66,20180308,1)其實已經先處理過類似的論理基礎:

又按死刑係屬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古人所云:『求其生而不得』,即前述思維之具體呈現,意謂刑事被告若有絲毫不應⋯⋯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非字第 66 號

「求其生而不得」這六個字,在憲判字第 8 號公布後被部分學者視為精神障礙鑑定義務與量刑說明強化義務的先驅論述。

釋憲後的更一審判決全文目前公開有限,多數案件仍在最高法院更審或更一審階段,要做大樣本歸納還太早。但從已能看到的少數案件來看,至少有一個初步觀察:精神狀態鑑定已經被視為必要的程序義務,這部分爭議不大;真正會拉開差距的是比例原則三階審查中的「衡平性」階段——有的合議庭花了十幾頁逐項對比生命權保障與罪責相當,有的則用兩三段話帶過。

下級審論理寬嚴差距會收斂到什麼程度,還要看最高法院後續發回案件的論理示範。

後釋憲時代死刑案件量刑走向總覽

目前能掌握的釋憲後更一審樣本還相當有限——許多案件仍在審理中,判決全文也未全部公開——但若把憲判字第 8 號理由書與既有實務操作對照起來,死刑能否維持的判斷大致繫於下表五個面向。任一面向未達門檻,更一審通常會改判無期徒刑:

審查面向 憲判字第 8 號要求 更一審實務操作方向
罪名範圍 限故意殺人犯罪 排除過失致死、其他重罪併罰
情節嚴重性 「最重大之罪」 多重被害、預謀、手段殘虐三選二以上
審級程序 三級三審+各審強制辯護 任一審未經辯護即構成違法
精神狀態 行為時+審判時雙時點鑑定 依職權送鑑,鑑定結果具實質拘束力
評議方式 最終審一致決 非一致決僅得宣告無期徒刑

康健生技案更一審維持三個死刑而非四個,差別就在另一名被告通過了表中某些面向、卻未通過另一些。具體論理還要等判決全文公開才能完整評析。

後釋憲時代的死刑案件,不再是「有沒有教化可能性」的單一爭點,而是五道門檻的整體通過率問題。

老實講,五道門檻並列之後,改判路徑反而比過去清楚——攻擊任何一道門檻都可能達到改判效果,檢方維持死刑的整體舉證負擔也跟著拉高。最高法院各庭在一致決要求下會不會走出庭別差異,目前樣本太少,看不出來。

常見問題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廢除死刑了嗎?

沒有廢除。憲判字第 8 號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原則合憲,但加上五項限縮條件:罪名限故意殺人犯罪、犯罪情節須屬最重大、各審級強制辯護、最終審言詞辯論並一致決、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者排除適用。死刑制度本身還在,可宣告的案件類型則被實質壓縮。

釋憲後判處死刑需要法官全體同意嗎?

最終審(通常是最高法院)的評議庭必須一致決才能維持死刑宣告,任一法官不同意即應改判無期徒刑。地院、高院合議庭階段並未明文要求一致決,但須就死刑量刑詳予說明,並完成精神障礙鑑定與比例原則三階審查。

精神障礙者一定不能判死刑嗎?

依憲判字第 8 號,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智能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不得宣告死刑。法院須依職權送精神鑑定,涵蓋行為時與審判時兩個時點。鑑定結果具實質拘束力而非單純參考;合議庭若要排除鑑定意見,必須就理由詳細說明。

情節最重大之罪目前實務怎麼認定?

沒有單一公式。下級審多從手段殘虐性、被害人數、預謀程度、與被害人關係、犯後態度五個面向綜合判斷,學說上對於量刑情狀(如累犯、犯後湮滅證據)是否一併納入此門檻仍有爭議。

死刑案件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的比例會增加嗎?

從目前已知的少數釋憲後更一審案件初步觀察是會。主因在於精神障礙鑑定義務與比例原則三階審查這兩個新門檻把標準同步拉高,但樣本還很少,要談正式趨勢得等更多案件審結。

本文引用判決(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