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件被告以病症聲請停止審判:實務門檻整理

刑訴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我整理幾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的停審裁定,准許的樣本共同點都是醫院函覆認定「無法陳述」或「不宜離院」,而不是被告自陳臥床、身體不適。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281 號等裁定都壓在「不能到庭」的客觀醫療事證上,門檻其實不算低。另外要注意,刑事這條軌道停下來,懲戒程序不會自動跟著停。

停止審判的法源與門檻在哪

刑訴法 § 294 II 條文很短。實務攻防的關鍵就壓在「不能到庭」這四個字。

我整理了幾筆貪污類型案件的停審裁定,准許停審的樣本有兩個共通結構。第一,事證來源是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函覆,不是被告或家屬的單方陳述。第二,病症導致的是「客觀不能到庭」 ── 譬如全癱、意識不清、住院中不宜離院 ── 而不是「主觀不適」例如疼痛、虛弱、需要休養。

這個分界在媒體報導裡常被混在一起講。

但裁定書其實寫得很白:法院看的不是「病名是什麼」,而是「這個病能不能讓被告陳述、能不能到庭」。病名與到庭能力之間的因果,才是這條規定真正在審查的東西。

三筆准予停審的樣本拆解

先把三筆裁定的事證樣態攤開來看。

樣本一: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281 號。被告甲因左大腦梗塞致右側肢體全癱、無法言語、無法自理生活,須專人照顧。事證來源是台北縣立三重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加病歷摘要函覆。

被告現在確因疾病不能陳述,亦不能到庭,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予停止。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樣本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緝字第 11 號。被告甲多重病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疾病、心臟衰竭、糖尿病、腎衰竭、高血壓)住院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雲林地院的處理方式滿值得拆開來看:沒有只憑被告提的診斷書,而是主動向治療醫院函詢「被告是否可出院到庭接受審判」,醫院回覆「目前不宜離開醫院」。判斷權留在法院,不是被告醫師。

樣本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938 號。被告甲腦外傷,經高醫評估「認知及語言功能仍有障礙,無法正常應對,右側癱瘓行動仍有限制」。審判長曾永宗。

三筆共同點:客觀嚴重病症 + 醫院函覆或評估 + 影響的是「陳述能力」或「到庭能力」本身。樣本量雖小,但落點蠻一致 ── 門檻設在「陳述與到庭」這層功能性判斷。

准與駁之間的分界線

從這幾個准予停審的樣本反推「不准停審」的型態,常見的駁回理由大致落在幾個類型:

新聞報導中「罹癌臥床」若沒有對應的「無法到庭陳述」醫療事證,要過 § 294 II 門檻其實滿難的。

我去翻地院裁定的書寫慣性,准予停審的裁定篇幅都不長 ── 三段就講完:法條、事證、結論。駁回的裁定通常更詳細,因為要交代為什麼診斷書或醫院函覆不足以認定「不能到庭」。這個書寫密度的不對稱本身就反映了門檻的方向性:准的時候法院只需要肯認事證,駁的時候得說服一個試圖拖延的被告。

刑事與懲戒並行的程序結構

貪污案件的程序結構其實是雙線。地檢起訴後進刑事法院審理,同時間監察院彈劾後進懲戒法院審理。兩條軌道各走各的。

懲戒法院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等刑事判決。實務上重大公務員貪污案件,懲戒法院常常選擇繼續走,理由是行政紀律的維護不應因刑事審判遲滯而延宕。

所以即使刑事審判因 § 294 II 停止,懲戒程序未必同步停。對被告來說,「先躲刑事、再來處理懲戒」的策略空間其實有限 ── 撤職、剝奪退休金、退職等懲戒處分可以先到位。

我看下來,貪污案件的整體攻防是雙線作戰,停審聲請只是刑事這條軌道上的一個節點,不是全局解。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聲請停止審判被駁回後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停止審判屬於審判中的持續性事項,被告病情若有實質變化,得再次聲請,法院須依當下事證重新審查。但如果事證沒有變動,重複聲請可能被認為意圖延滯訴訟,對辯護策略反而不利。

罹癌一定能聲請停止審判嗎?

不一定。刑訴法第 294 條第 2 項的門檻是「不能到庭」,不是「罹病」。癌症治療期間若仍有意識、能陳述、能短時間到庭,多數情形不符合停審要件。樣本中准予停審的,通常是末期意識不清、住院中不宜離院或合併其他嚴重病症的情形。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後,刑事審理會自動暫停嗎?

不會。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原則上各別進行。彈劾不會讓刑事案件暫停;反過來,刑事程序停止也不必然連動懲戒程序停下。兩條軌道在制度設計上就是分開走的。

停止審判期間,追訴權時效會繼續走嗎?

不會。刑訴法第 83 條規定,案件因被告心神喪失或疾病停止審判者,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停審期間時效不會繼續累積,所以被告沒辦法靠停審把案件「拖過時效」。

代被告聲請停審需要準備哪些事證?

業界常見的做法是備齊治療醫院出具的詳細診斷證明書,最好寫到「無法到庭」「無法陳述」等具體判斷,再加上病歷摘要,必要時請法院主動函詢治療醫院。只附一張寫病名的診斷書,過門檻的機會偏低。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