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無追訴時效合憲性:刑法第80條但書與實務援引

殺人致死等重罪不適用追訴時效,依據是刑法第80條108年5月增訂的但書:「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合憲性質疑主要繞著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打轉,但截至目前,憲法法庭對這條但書並無實質審查的判字可以直接援引。律師援引時,先釐清行為終了日落在哪一版本施行區間,再對照 TPDM 109 年度聲判字第 298 號附表的新舊法比較邏輯處理。

刑法第80條二十年內三次修正

刑法第80條過去二十年動了三次。

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那次主要是延長時效期間並調整偵查中時效停止的設計;108年5月29日公布、5月31日生效那次增訂第1款但書,殺人致死等重罪不再設時效;109年1月2日再做細部文字修正。

我去翻 TPDM 109 年度聲判字第 298 號裁定的附表,做得算清楚。它把三個版本並列:95年7月1日修正前,最重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20年;修正後延長為30年,但「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這部分反而對被告較為有利。新舊法綜合比較後,該裁定認為「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一條條對下去,律師閱卷時的判斷依據才會清楚。

實務上遇到時效爭點,第一個動作就是先查行為終了日落在哪一版本,再做新舊法比較。這套操作算熟,但細節常被忽略。

108年但書的射程與構成要件

增訂的但書原文這樣寫:

要適用這條但書,要先確認兩件事。

第一件是前段「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門檻。普通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強制性交致死、放火致死等都會被包進來。實務上爭議比較少。

第二件是後段「發生死亡結果」需要因果關係。不是只要事後有人死了就算,要與該犯罪行為間存在相當因果。這個地方蠻常被忽略,特別是介入因素出現的時候 — 被害人既有疾病、第三人後續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都可能切斷因果鏈。

立法理由講得直白:重大致死犯罪不應因時間經過讓追訴權消滅,這是社會正義要求。學說對此有不同看法,但立法已成定局。

合憲性審查的兩條軸線

針對108年但書的合憲性質疑,主要繞著兩條軸線打: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我去查過公開的憲法層次裁判資料,截至目前,並沒有針對這條但書做實質審查、明確宣告合憲或違憲的憲法法庭判決可以直接援引。書狀如果出現「憲法法庭已認定合憲」這種句子,要小心 — 沒有對應的判字號可以支撐這句話。

合憲性論點本身倒是清楚。立法理由訴諸社會正義;「發生死亡結果」這個要件文義上可被一般受規範者理解,明確性原則的攻擊面不大;但書僅適用108年5月31日以後行為,也不會踩到罪刑法定的禁止溯及既往。

比較有討論空間的是另一面。時效制度的功能不只是法安定性,最具體的就是證據逸失問題:殺人案二十年後重啟訴訟,目擊證人可能已經死亡或記憶嚴重模糊,物證即使有保存程序也可能出現瑕疵,DNA 比對的條件跟剛發生時根本不在同一個層次。被告對等武裝的現實基礎在合憲性論證裡處理得相對簡略。

老實講這部分還在演化。

實務援引的兩種類型與比較邏輯

實際援引這個但書的判決,目前可以分兩類。

一種是新案件直接適用:行為終了於108年5月31日以後,直接套但書,不用太多操作。

另一種比較有意思 — 行為終了在修法前、起訴在修法後。這時要做新舊法比較。TPDM 109 年度聲判字第 298 號就是處理這套邏輯的裁定,附表把三版本並列:

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固對被告較為有利。然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延長⋯⋯

— TPDM 109 年度聲判字第 298 號(2021-04-15)

類似的比較格式,CHDM 105 年度訴緝字第 22 號判決附表一也用過。它把「犯罪行為終了日/追訴權時效期間/偵查中時效停止進行期間/追訴權時效完成日」一格一格列清楚,律師閱卷時直接照欄位代入,省下不少時間。

實務援引的關鍵在「行為終了日」這四個字。連續犯、繼續犯、共同正犯退出時點,差一天可能就差到整個時效要不要起算。

時效抗辯仍可著力之處

108年但書通過後,殺人案件的時效抗辯空間明顯變窄。但沒有歸零。

我整理近幾年判決,可以著力的地方還是有幾個。

最常見的是「行為終了日」這個切點。殺人後棄屍若被認定屬於整體犯行的延續,終了日要往後拉到棄屍完成那一刻;若認定棄屍另構成獨立的遺棄屍體罪,殺人本身的終了日就停在死亡發生當下。法院見解不一,個案差異大,這也是辯方比較有發揮空間的地方。

接著是「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因果認定。死亡若被認定來自被害人既有疾病、第三人獨立行為或其他介入因素,但書射程未必及於此。我認為這條路風險不低,但有空間。

還有新舊法比較的精確操作。看下來,部分書狀只比較時效期間長短,忽略「偵查中時效停止進行」這個設計在不同版本下對被告的綜合利弊,援引版本的判斷就會出錯。

殺人焚屍22年後落網那種新聞案件,辯方時效抗辯空間極窄。但極窄不是沒有。

常見問題

殺人罪真的完全沒有追訴時效嗎?

不是完全沒有,要看行為終了日。108年5月31日刑法第80條增訂但書後,犯該重罪且「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才不適用追訴時效。行為終了在這個日期之前的案件,仍受舊法20年或30年的時效拘束。

民國108年修法前發生的殺人案,現在還能起訴嗎?

要做新舊法比較。若行為終了在94年舊法時期、時效20年,到109年原則上已完成;若行為終了在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時效30年但偵查中時效停止有限制,則須逐案計算。TPDM 109 年度聲判字第 298 號附表把三版本比較邏輯整理得算清楚,書狀直接拿來對照效率最高。

「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如何認定?

要看犯罪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既有疾病、第三人獨立介入行為或其他外部因素導致死亡,因果鏈都可能被認定中斷。實務見解這部分還不穩定。

律師主張時效抗辯時最該注意什麼?

行為終了日的精確認定是核心 — 連續犯、繼續犯、共同正犯退出時點各有不同認定方式,差一天就可能差到整個時效起算與否。其次是新舊法比較不能只看期間長短,要把「偵查中時效停止進行」這個設計在不同版本下的綜合利弊一起評估,否則容易援引錯版本。

刑法第8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80條差在哪?

兩條都叫第80條但分屬不同法典。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第80條另有規範,與追訴時效無關。新聞偶爾混用,律師研究時先確認條號出現在哪一部法律,再去對照各次修正。

本文引用判決(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