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撤銷與救濟管道實務整理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金管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警方通報帳戶設定的暫停交易狀態,法源屬行政命令位階。刑事局近期表示,帳戶持有人若查證屬實為被害人或無關第三人,可免等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即撤銷警示。但「查證屬實」的審查基準沒有公開,法院在認定「明知提供帳戶」時門檻也不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12 號就以對話紀錄推論未必故意。
警示帳戶的法源到底在哪裡
剛開始查警示帳戶時,我以為法源直接寫在洗錢防制法或銀行法裡面。翻了一下才發現,並沒有。
主要依據是金管會 2007 年發布、之後修過好幾次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異常交易辦法」)。該辦法第 5 條規定,金融機構接獲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後,應立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通報源頭通常是 165 反詐騙專線、或地方分局受理被害人報案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地方警察機關函請金融機構辦理。
法源這一層其實有點微妙。
異常交易辦法本身是行政命令位階,並未經立法院三讀。學界滿常見的批評是:警示帳戶實質上凍結人民財產權,卻缺乏形式上的法律明文授權,跟法律保留原則之間還有討論空間。實務上也有人質疑這究竟是「行政處分」還是「銀行依與客戶間契約進行的內部風控措施」,這會直接影響到能不能走訴願、行政訴訟。
老實講這部分的爭議我也還在追,目前見解不算統一。但至少在操作層面,銀行只要收到警方通報就會立刻凍結,事後再說。
刑事局新流程與司法程序的落差
過去帳戶被列警示之後,要撤銷通常得等到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無罪判決確定,銀行才會解除。問題是這段時間少則半年、多則兩三年,期間帳戶幾乎不能用,薪轉、貸款扣款、信用卡帳單全部出狀況。
刑事局近期對外表示,若帳戶持有人能提出充分事證證明自己是被害人(例如遭詐騙集團騙取存摺、提款卡)或與案件無關,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後即可主動函請銀行撤銷警示,不必苦等司法程序終結。
我去查資料時,還沒看到完整的書面流程公告,相關訊息散在新聞稿與分局內部函文裡。實際操作上,常被當作有利事證的包括:報案三聯單、與詐騙集團的對話截圖(顯示自己被詐術騙走存摺)、存摺遺失報案紀錄、就醫或行動受限的相關紀錄等。
但「查證屬實」的標準掌握在警察手上,沒有公開的審查基準。這點讓我覺得撤銷與否還是滿仰賴承辦員警個案判斷,比較像個案行政裁量,而不是有明確要件的法律程序。
法院如何判斷帳戶持有人是否明知
判斷帳戶持有人是否真的無辜,最常變成訴訟焦點的就是「明知」或「未必故意」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12 號刑事判決(2025/09/11)是滿典型的例子。
這個案件中,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高分院撤銷改判,認定被告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罪。高分院特別細看了被告與對方的通訊紀錄:
細繹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被告甲對方表示:「但一定要卡片嗎」、「不會有盜刷的問題?」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12 號刑事判決
這幾句對話被法院認定足以推論被告對於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使用已有「未必故意」。
我整理判決時發現,法院判斷「明知」並不只看當事人主觀陳述,更看「外觀可推論的事證」——對話內容、提供帳戶的對價、是否曾有類似遭通報紀錄等。換到警示帳戶撤銷的脈絡來看,這給了我一個提示:刑事局即使說「查證屬實可撤銷」,警方審查時通常也會把同類事證納入考量。光說「我被騙了」不夠,能提出具體事證(被詐騙的對話、匯款紀錄、報案三聯單)撤銷的機率才比較高。
帳戶內款項的沒收與返還
警示帳戶撤銷後,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帳戶裡面的款項該怎麼處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簡字第 94 號(2024/10/30)的起訴書中,承辦檢察官提出了一個蠻有意思的觀察:
帳戶已成警示帳戶,原物自難認有財產上之價值,且難再危害社會而無保安之必要,應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請貴院再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衡酌是否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簡字第 94 號(檢察官吳明珊)
意思是:帳戶一旦被警示,本身已喪失流通價值,未必還需要依刑法第 38-2 條宣告沒收。這個論點不是每位檢察官都採,但反映出實務對警示帳戶內財物定性的反思。
對被害人來說,匯入詐騙帳戶的款項通常經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或直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如果款項仍在被警示的帳戶內沒被領走,被害人可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聲請發還。但更常見的情況是,款項已經被車手領走轉匯境外,警示只凍結了一個空帳戶。
所以救濟管道大致可以分三層來想:第一層是被害人對警示帳戶內殘餘款項的聲請發還;第二層是無辜帳戶持有人對警示本身的撤銷申請;第三層則是針對警示處分(若被認定為行政處分)的訴願與行政訴訟。三層的依據與時程都不一樣,混在一起談容易亂掉。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警示帳戶的法源是什麼?
主要是金管會發布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屬於行政命令位階。洗錢防制法、銀行法本身並沒有直接規範警示帳戶的設定要件,學界對警示帳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還有討論空間。
刑事局「查證屬實可撤銷」適用什麼情況?
主要針對能證明自己是詐騙被害人(例如存摺、提款卡遭騙取)或與案件無關的帳戶持有人。常見有利事證包括 165 報案三聯單、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存摺遺失報案紀錄。查證屬實後,警察機關可函請銀行解除警示,不必等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無罪判決確定。
帳戶被列警示後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目前實務見解不一。若把警示視為行政處分,理論上可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若認定為金融機構基於契約之內部風控,則要走民事程序。比較穩妥的第一步,通常是先向警察機關提出撤銷申請、向開戶銀行陳述意見、並保留所有書面紀錄,再評估後續爭訟管道。
警示帳戶內的款項能領回嗎?
如果款項還留在帳戶內、且屬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可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聲請發還。若款項已被車手領走,被害人就要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一般民事訴訟向行為人求償。被警示帳戶本人若要動用帳戶內自有款項,原則上要等警示撤銷後才能恢復交易。
本文引用判決(2 筆)
-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2024-10-30 →
-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202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