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認定:職場衝突案件實務整理

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實務看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包含特定多數人在內。職場衝突會不會中,現場人數、第三人有沒有實際聽到、場域屬性這三件事是主要變數。臺中地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96 號援引釋字第 145 號,明白講特定多數人人數要看個案而定。封閉會議室內的爭吵,實務上仍有空間主張不符合公開狀態,但這個論點不穩定。

「公然」要件的實務判準

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 309 條。法條本身很短,所有爭點全部擠在「公然」這兩個字上。

實務對「公然」的詮釋,走的是司法院院字第 2033 號、第 2179 號解釋以及釋字第 145 號的脈絡: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所謂多數人,包含「特定之多數人」。

臺中地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96 號(2024/12/23)把這個架構整理得算清楚: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除不特定多數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於「特定之多數人」之人數多寡,則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

所以三人辦公室裡兩個同事互罵、旁邊只有一個第三人在場,「特定多數人」這個門檻就完全看法官怎麼認定。

沒有一刀切的人數標準。這也是後續幾乎所有職場案件爭執的源頭。

職場場景的幾個分水嶺

問題在哪?不是法條,是場景判斷。

常見的工作場合——開會、午餐、Slack/Line 群組、走廊、茶水間——每一個的「共見共聞」程度都不太一樣。實務上大致可以這樣分:開放空間(茶水間、走廊)加上多人經過,較容易被認定公然;封閉會議室、三到五人,要看法官對「特定多數人」的拿捏;1-on-1 主管面談通常不構成;至於十人以上的工作群組打字罵人,多數見解認為構成,且常常一併觸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

我去翻了幾筆近年判決,影響結果的其實不只是人數。還包括:第三人有沒有「實際」聽到(不是「可能」聽到)、雙方原本的職場關係、發言情境是情緒爆發還是預謀羞辱、場合是對外活動還是純內部會議。

客戶端的法務常常希望我給一個「幾人以上就會中」的數字。

沒有這種數字。

不起訴與無罪的常見情境

先看一個有罪的。

臺南地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18 號(2022/11/3),被告在自家騎樓對告訴人辱罵,法院定罪。判決理由整理得不錯:

是否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應綜合審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以為判斷。

騎樓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空間,這個沒爭議,被告罪名成立。

比較有意思的是花蓮地院 89 年度易字第 723 號的無罪判決。被告在偵查庭內,當著檢察官、書記官、法警與告訴人面前,用台語罵「老流氓」「小流氓」「豎仔」。照字面看,現場人數明明夠了,怎麼會無罪?法院的理由是:偵查庭依法不公開進行,現場雖有特定人在場,但不符合刑法第 309 條所要求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這個見解後續實務上不是全部買單,但提供了一個關鍵思考方向——「公然」的核心是「公開狀態」,不是純粹人頭加總。

職場衝突套用這個邏輯,封閉會議室裡的爭執,即便在場五六人都聽到,仍有空間主張不符合公開狀態。

老實講這部分實務見解不一,我自己不會把這個論點當作保證。

公司法務角度的內部因應

從風控角度看員工言行衝突,刑事責任其實不是最大的曝險。

員工互告公然侮辱,告成的多半是拘役或幾千元罰金,刑度本身對公司營運衝擊有限。真正會痛的是民事連帶賠償——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加上民法第 188 條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的連帶責任。如果衝突升級成「職場不法侵害」,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雇主預防義務也會被檢視,勞動主管機關有裁罰空間。剩下的內部勞動關係惡化、團隊生產力下滑、外流媒體的聲譽風險,這些不必特別列,做過 in-house 的都知道。

至於和解金落點,老實講我手上沒有大樣本可以拿來給管理層做期望值。

本文引用的三筆判決(TCDM 113 聲自 96、TNDM 111 易 618、HLDM 89 易 723)裡,前兩件是程序或刑事認定,沒有附民和解金資料;花蓮那件是無罪。要報給 CFO 的數字,建議從公司自己過去三年的人資爭議檔案抓,會比泛泛說「3 萬到 30 萬」更可信。

內部因應的話,我會把重點壓在 HR 的第一時間反應。衝突發生後的 72 小時是黃金期——書面紀錄要做、雙方各自陳述要分開蒐集、不要讓任何一方單獨主導敘事。這一步做好,後面工作規則怎麼寫、compliance training 怎麼排,都是配套。把刑法第 309 條、第 310 條、第 305 條(恐嚇)放在同一張表給中階主管做認知訓練,是滿常見的做法,但效果其實要看公司文化。

跟訴訟律師的角度不太一樣。公司不關心「員工互告會不會贏」,關心的是「怎麼讓這件事不要發生,發生了怎麼不要升級」。

常見問題

兩個同事在會議室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關鍵是會議室裡有多少人實際聽到。實務上對「特定多數人」沒有固定人數標準,但封閉空間內僅三、四人在場,且都是當事人或直接相關人時,較有空間主張不符合「公開狀態」。臺中地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96 號裁定的分析框架可以參考。

在 Line 或 Teams 工作群組罵同事,算公然侮辱嗎?

多數實務見解傾向認為構成。工作群組屬於「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域,且文字侮辱往往同時觸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之)。公司內控規範建議把群組行為準則寫進去。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什麼不同?

簡單分:公然侮辱是抽象的貶損評價,像罵「白癡」「廢物」,不涉及具體事實;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散布方式如果是文字、圖畫,誹謗會加重,公然侮辱不會。

員工互告公然侮辱,公司會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本身不負刑事連帶責任。但民事上若行為涉及執行職務或主管對下屬,雇主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外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沒做預防措施有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的空間。

偵查庭或法庭內罵人也構成公然侮辱嗎?

花蓮地院 89 年度易字第 723 號採否定見解,理由是偵查不公開,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這個見解後續實務不一致,部分判決認為當庭多人在場仍構成。我不會把這個論點當作絕對保護傘用。

本文引用判決(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