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釋憲倒數:律師端要看的法律架構與實務攻防
刑法第80條把追訴權時效依最重本刑分五級,最長30年(95年修法前頂多20年)。兒少性侵的特殊處理在第80條第2項——被害人未滿18歲的,時效從被害人成年那天起算。憲法法庭即將審理的釋憲案,最關鍵的就是早期已罹於時效的舊案能不能重啟。從臺北地院 109 年度訴緝更一字第 1 號這種舊案的新舊法比較可以看出,起算點跟停止進行的細節,往往直接決定案件進不進得了實體審理。
釋憲在即,先把現行法架構鋪一遍
先把法條擺出來。
刑法第80條依「最重本刑」把追訴權時效切五級: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30年;3年以上未滿10年為20年;1年以上未滿3年為10年;1年未滿為5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這是95年修法後的版本。修法前最長只到20年,所以年代久的舊案常常會卡在新舊法比較這關——等下會用實際案件講。
兒少性侵的特殊處理寫在第80條第2項:犯罪行為人於犯罪終了時為未滿18歲,或被害人未滿18歲者,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另有專條。
老實講,第2項的射程到哪、能不能往前打到修法前的案件,學界跟實務都還沒談清楚。這就是這次釋憲要處理的核心爭點之一。
時效抗辯在性侵案件辯護的位置
做訴訟做久了我發現,時效抗辯幾乎是性侵案件辯護人第一個會去算的東西。
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時效一旦完成,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必須諭知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案件直接結束,連實體都不用進。
算式其實不複雜:本罪時效期間,加上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停止進行),再加上自實施偵查之日到通緝前一日止那段。臺中地院 89 年度訴緝字第 434 號是個詐欺案件,雖然跟兒少性侵不同類,但法院把每個變數一條一條列出來,當教材在用都不為過:
消滅時效完成日期係以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本罪時效期間)加上犯罪時間(即以犯罪成立日或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及時效期間(即本罪時效之四分之一)以及自實施偵查之日至通緝前一日止之期間。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緝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這個 framework 套到兒少性侵案件一樣行。差別只在起算點:行為終了日 vs. 被害人成年日。
起算點被往後挪一格,被告原本可以打的那條時效抗辯就直接消失。
從台北地院一筆舊案看新舊法比較怎麼操作
臺北地院 109 年度訴緝更一字第 1 號這個案子,蠻能反映法院碰到舊案時的標準動作。
案情簡要:被告涉常業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3項),最後行為時點是86年2月26日。臺北地檢86年3月起偵、同年7月起訴、9月繫屬法院。後來被告逃匿,案件躺了20多年。
法院在程序部分先處理追訴權時效:
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緝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這就是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的標準操作——修法後時效變長對被告不利,舊案吃舊法。
從這筆案件回頭看,律師在年代久遠的兒少案件能爭的,正是「適用修法前較短的時效」這條防線。如果憲法法庭最後傾向延長或廢除兒少性侵時效,又採取溯及,這條防線會被打掉一大半。
釋憲若延長或廢除時效,辯護端要準備的事
假設憲法法庭最後採延長或廢除立場,幾個技術問題會立刻浮上來。
溯及既往是第一個。已罹於時效的案件能不能重新追訴,會直接撞上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第2條從新從輕,還有信賴保護。德國的經驗是延長僅向後生效,已完成時效的不溯及,但那是政策選擇,不是邏輯必然。台灣會不會比照?目前看不準。
第二個是證據保全。性侵案件高度依賴被害人證述,年代久的案件物理證據幾乎找不回來。被害人記憶、用語、敘事一致性都會成為主戰場。我之前研究過幾筆性侵舊案重啟的判決,辯護方在「補強證據」這個點上常常還有東西可打——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的精神,在被害人陳述上也有類似的要求。
第三個是辯護重心會整個移動。時效抗辯如果被封死,重心會回到事實認定:被害人陳述可信度、補強證據強度、回憶污染、暗示性詢問風險。這幾塊的訓練成本不低,新進律師最容易吃虧。
說真的,這個議題的法條面其實清楚,真正會改變實務攻防形狀的是釋憲走向跟銜接條款。我自己也還在觀察。
常見問題
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犯罪行為人於犯罪終了時為未滿18歲,或被害人未滿18歲者,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白話講就是被害人滿18歲那天起跑時效,不是案發當天。年代久遠的舊案能不能適用新法延後起算點,是這次憲法法庭要處理的爭點之一。
時效抗辯如果成立,結果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案件不進實體審理就結案,被告不會被科刑。實務上辯護端若認時效已過,通常會在審判初期就先提,請法院優先處理這個程序事項。
刑法第80條第2項是什麼時候增訂的?以前的案件適用嗎?
被害人成年起算這個規定是相對晚近增訂的。依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的精神,比較新舊法時,若舊法時效較短對被告有利,舊案原則上仍適用舊法。臺北地院 109 年度訴緝更一字第 1 號就是這個操作的標準範例。
釋憲後若延長或廢除兒少性侵時效,已經過時效的案件能再追訴嗎?
目前還沒答案。延長時效要不要溯及已完成時效的案件,會撞到罪刑法定、信賴保護及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德國的處理是僅向後生效。台灣最終走哪條路,要看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跟後續修法的銜接條款怎麼設計。
性侵案件辯護除了時效抗辯,主要還能打哪些點?
事實面主要是被害人陳述可信度、補強證據是否充足、回憶汙染、誘導性詢問風險。程序面則有證據能力、訊問程序合法性、鑑定意見的證據資格等。時效抗辯這條路一旦被封死,這幾塊會直接變主戰場,攻防成本明顯拉高。
本文引用判決(2 筆)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2021-09-28 →
-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200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