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彈劾的憲法程序:增修條文第2條與憲法法庭審理要件整理
總統彈劾分兩階段。立法院內部要先過全體立委1/2提議、2/3決議(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才能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必須經言詞辯論,由大法官現有總額2/3同意,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即解職(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憲訴法第75條)。判決依憲訴法第39條不得聲明不服。2005年修憲迄今,沒有任何總統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實質審理。
總統彈劾從哪一條條文開始
剛開始整理筆記時,我以為總統彈劾的條文就寫在憲法本文。後來才發現主要規定都落在增修條文裡。
提案門檻在第4條第7項,效果條款在第2條第10項。兩條要合著看才完整。
先看效果條款:
再看提案門檻:
這裡有兩個重點,我之前都沒注意到。第一,是「全體」立委不是「出席」立委,113席要57席提議、76席決議。第二,2005年修憲後彈劾權從監察院移到立法院,所以第7條第1項(監察院職權)才會被排除適用。
查到「2/3」這個數字我其實愣了一下。在立法院要湊到76票同意彈劾總統,光門檻本身就是個極高的政治成本。
立法院內部表決的程序細節
提案到表決,中間其實還有不少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2條到第44條規範了彈劾案的審議流程: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舉行言詞辯論、記名投票表決。
老實講,這部分條文寫得很簡,實務上要怎麼跑沒有特別細的規定。
我問了一位準備司法官考試的朋友,他說國考最常考的就是兩個門檻數字加上移送對象 ── 1/2提議、2/3決議、移送憲法法庭。其他細節相對冷門,書本帶過去就算了。
彈劾案表決採記名投票(職權行使法第44條),跟一般法案的非記名表決不一樣。記名表決的設計目的是把憲政責任公開化:你投了就要對選民負責。
再強調一次計票邏輯。分母是113,不是「當天出席」。哪怕當天只到100席,要過2/3決議還是要76票。這部分我一開始也算錯,後來才搞懂。
憲法法庭怎麼審彈劾案
移送過去之後,主場就換成憲法法庭。憲法訴訟法第75條到第78條規範了彈劾案的審理。
審理要件有兩個關鍵。一是必須言詞辯論(憲訴法第76條);二是判決成立需大法官現有總額2/3同意(憲訴法第75條第3項)。
這裡的「現有總額」跟立法院的「全體」不一樣,是用實際在任的大法官人數算。如果大法官缺額嚴重,分母會縮水,但2/3的比例不變。
判決一旦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而且這部分我查了蠻久才確定 ── 憲法法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76號裁定
這筆裁定本身是處理一般人民聲請憲法解釋的案子,跟總統彈劾沒有直接關聯。但它清楚揭示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的原則:憲法法庭的判決即終局,沒有上訴審。應用到彈劾案上的意義是,若大法官2/3同意彈劾成立,總統解職的效果立即發生,沒有翻盤空間。
整理過程中卡住的幾個點
老實講筆記做到一半,我發現有幾個概念以前混在一起。整理出來給有同樣困擾的朋友。
彈劾不等於罷免。罷免走公民投票(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訴諸選民;彈劾走憲法法庭(第2條第10項),由大法官審查。兩條路徑獨立並行,不互相替代。我之前以為彈劾失敗就會自動轉成罷免,後來才知道這兩套是完全不同的責任追究機制。
再來是分母。「全體立法委員」是固定分母113席,不會因為當天缺席而調整。但憲法法庭那邊的「大法官現有總額」會隨缺額變動,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計票邏輯。如果現任大法官只剩12位,2/3就是8位;若滿額15位,2/3就是10位。
還有彈劾事由。憲法跟增修條文都沒有列舉,憲訴法第75條只說要記載「彈劾意旨」並提出「相關事實及證據」。憲法法庭審理時必須自己建構審查標準 ── 但因為從沒有實際案例進入實質審理,這套標準到底長怎樣,目前還在憲政空白狀態。
所以任何進入憲法法庭的總統彈劾案,本身就會構成憲政首例。書本上看到「憲政首例」四個字輕飄飄的,真的查了條文才發現背後是一整套還沒被啟動過的程序機制。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立法院通過總統彈劾案需要幾票?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以現行113席計算就是57席提議、76席決議。分母是固定的113,不會因當天出席人數而調整,這是我一開始最容易算錯的地方。
總統彈劾與罷免有什麼不同?
罷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走公民投票,是訴諸選民的政治責任;彈劾依第2條第10項走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審查。兩者是各自獨立的責任追究機制,提案門檻、決定主體、效果發動條件全部不同,不會互相替代。
憲法法庭審理彈劾案需要幾位大法官同意?
依憲法訴訟法第75條第3項,需大法官現有總額2/3同意才能判決成立。分母是「現有」而非「法定」總額,若大法官有缺額,門檻人數會隨之變動,但2/3的比例不變。審理程序也必須經言詞辯論。
台灣憲政史上有過總統被彈劾成立的案例嗎?
沒有。2005年修憲把總統彈劾權從監察院移到立法院之後,迄今沒有任何總統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的實質審理階段。新聞報導常用「憲政首例」這個說法,原因就在這裡。
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後總統可以提起救濟嗎?
不能。依憲法訴訟法第39條,憲法法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判決成立即發生效力,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沒有上訴審或再審救濟管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76號裁定也再次闡述了這個原則。
本文引用判決(1 筆)
-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76號裁定 憲法法庭 · 202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