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90號違憲宣告後:大麻種植案的量刑變化與辯護觀察
釋字790號(109年3月20日)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審查。立法院109年7月修法把下限調到五年以下並得併科罰金。違憲宣告後,地院在自用、株數少的個案量刑明顯往下走;前科、種植規模、是否同時涉及販賣(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成了新進律師處理大麻案件最該抓的攻防點。
釋字790號到底打掉了什麼
剛開始接觸毒品案件辯護時,我以為大麻就是大麻,種了就是五年起跳。
後來才發現不是。
這個「五年起跳」其實在民國109年就被憲法法庭打掉了。釋字790號(109年3月20日公布)處理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核心爭點不是「能不能罰」,而是「五年起跳的下限會不會太重」。
大法官的理由大概是這樣:栽種大麻的態樣差很多,有的是為了大量供應販賣,有的可能只是兩三株自用。把所有情形一律拉到五年以上,沒辦法在個案中達到罪刑相當。所以下限部分宣告違憲,要求至遲於兩年內修法。
我問過帶我的合夥人,他說當年這號解釋出來時,事務所內部有開過小型讀書會。難得有一號解釋直接打到「法定最低刑」,對量刑辯護等於開了一道門。
比例原則在這號解釋怎麼操作
比例原則拆三層: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狹義比例性)。釋字790號主要卡在必要性——還有沒有更小限制的手段可以達到相同目的?
書本上講「必要性」常常一句話帶過。實際看解釋理由書才發現,大法官花了不少篇幅在說明栽種大麻的「不法內涵」有高度落差:有的接近製造毒品的前階段(量大、設備齊全),有的根本就是個人自用。立法者把所有情形綁在「五年以上」這個門檻,等於把「最輕情節」也推上重罪。
立法者就栽種大麻所定法定最低本刑,使法院對於情節極輕微之個案,仍須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這段大概是整號解釋最關鍵的句子。
我之前在寫憲法考題時,看比例原則總覺得很抽象。看了790號才搞懂——重點不是「你的目的合不合法」,而是「同一條罪裡,你有沒有把不該綁在一起的情節綁在一起」。這個視角後來在很多毒品案件的書狀都用得上。
修法後的量刑落點與販賣行為的切割
立法院在109年7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
最低刑度從五年降到一個月,整個量刑空間打開。修法後地院的落點,我查了幾筆判決、加上問了學長,大致是這樣:
- 自用、株數少(個位數)、沒販賣跡象:常落在六個月到一年六月,有機會易科罰金或緩刑
- 株數中等(十到三十株)但無營利證據:一到三年
- 大規模、有設備(LED燈、循環風扇、自動灌溉):三到五年甚至接近上限
但要注意,一旦同時涉及販賣(第4條),那就不是第12條的問題了,回到販賣第二級毒品的重罪框架。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717 號(113.02.21)就是典型:被告同時有種植與販賣,第二審撤銷一審科刑改判販賣第二級毒品兩罪各 8 年 6 月,第三審駁回上訴。
原審因上訴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所處之刑,改判均處有期徒刑8年6月。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717 號刑事判決
另外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158 號(111.09.28)也是駁回毒品案件量刑爭執。新進律師讀這類判決時可以特別留意一件事:量刑屬事實審裁量,第三審多半不會介入,所以下級審的量刑論述要寫得多細,就有多細。
辯護策略的影響:新進律師的筆記
對新進律師來說,790號之後辦大麻種植案件,攻防點有變化。整理一下我目前在用的幾個方向。
第一,株數與生長階段。聽起來很基本,但「3株成熟植株」跟「30顆種子剛發芽」量刑差很多。書狀裡要盡早把這個事實確定下來,避免被起訴書的概括描述帶著走。
第二,意圖認定。第12條第2項要求「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如果能爭執到只是個人栽培觀賞、研究或自用,理論上可能落到單純持有的處罰範疇。但實務上要拗回「非供製造毒品」其實不容易,要有具體事證:株數少、無加工跡象、無販賣對話紀錄、無分裝工具。
第三,量刑因子。修法後下限拉到一個月,前科、自首、坦承、戒癮意願這些因子的邊際效益就放大了。我之前以為自首在毒品案就是減刑而已,後來才知道時機(被查獲前 vs 被查獲時)、態度(全盤交代 vs 有所保留)影響的不只是減刑幅度,還影響法官對「再犯風險」的整體評價。
老實講這部分我也還在摸索。
目前看下來的觀察大概是:790號之後,「個案差異」這四個字在書狀裡終於有重量了,不再是寫了也沒用的話。
常見問題
釋字790號是針對哪一條法律宣告違憲?
釋字790號針對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度部分,認為對情節輕微個案造成罪刑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審查。不是把整條都打掉,是把「下限五年」這個門檻打掉。
修法後栽種大麻的最低刑度是多少?
立法院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將法定刑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下限從五年降到一個月,符合易科罰金門檻的個案也因此多了出來,緩刑空間同步擴大。
自用栽種少量大麻可能判幾年?
沒有標準答案。從修法後的判決看下來,株數個位數、無加工設備、無販賣跡象的自用情形,常見落在六個月到一年六月之間,有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但若同時被認定有販賣意圖或涉及第4條販賣罪,就完全是另一個量刑框架了。
釋字790號對販賣大麻案件有影響嗎?
影響有限。790號處理的是第12條第2項的「栽種」行為,不涉及第4條的「販賣」。一旦案件被認定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仍然回到販賣的重罪框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7號就是同時種植與販賣,第二審量處兩罪各8年6月、第三審駁回的例子。
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審查是什麼意思?
必要性審查是問:為了達到相同的立法目的,有沒有更小限制的手段可以採取?釋字790號的判斷是,立法者把所有「栽種大麻」情形綁在五年以上,連最輕微情節也推上重罪,存在更小限制手段(例如把下限降低、讓法官在個案中裁量),所以不通過必要性審查。
本文引用判決(2 筆)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 · 2024-02-21 →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 2022-09-28 →